童鞋们
还记得上期的那对夫妻吗?
男方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
婚后7年房价涨了43万元
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房价上涨收益
被法院驳回
本周
我们将推出另一个案例
同样婚后房价上涨
同样是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房价上涨收益
法院却支持了她的主张
这是为什么呢?
面对疯狂上涨的房价,相信每个人都不能无动于衷。买房时一方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是现在家庭购房的常态。房价上涨了,是件高兴的事,但现在问题来了:离婚时,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有?
第25期《家事微课堂》将给出答案。
1
本期案例
金先生和王女士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都有自己的住房。金先生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两人共同还贷。两人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在离婚诉讼中,金先生主张此套住房归自己所有,王女士没有异议,但要求将婚后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分一半给她。金先生表示自己不想卖房,房价上涨自己也没有得到实际收益,因此,不同意王女士分割收益。
2
双方观点
她
要求分割婚后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的一半。
他
房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双方各执一词
这就尴尬了
法院会站在哪一方呢?
法院判决
王女士胜
支持王女士的诉讼主张。
看不明白了吧?
我们这就请出本期嘉宾律师
详细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依据
3
本期嘉宾
朱大勇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长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吉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长春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104315678、 0431-85110123
律师观点
Q:为什么会支持王女士的主张?
A: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提示
Q: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这种情形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2.夫妻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期的《家事微课堂》结束了
恭喜你又get到了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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