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中關於區塊鏈證據作用的解讀、注意事項與舉例

《新規》中關於區塊鏈證據作用的解讀、注意事項與舉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7日起施行。這是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為規範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而頒佈的最近的一部法規。而區塊鏈技術做為互聯網的產物,在此次的《規定》中也被確認可以“有條件”的作為證據使用。

《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從上面的規定中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最高法確認了區塊鏈可以作為一種存儲或者確認證據的方式。

那麼,在以往沒有區塊鏈的時候我們是如何確認相關證據的呢?舉例說明:比如,有人在網絡上發佈了不實的報導,那麼,通常我們就會截屏,但是,如果到時法院在收集證據的時候,網站已經刪除了這篇文章,那麼舉證就會比較麻煩,以往的做法是為了固定證據,我們會去公證處做一個公證,那麼,這樣才算是把證據固定下來了。而如果這是在區塊鏈技術的網站所出現的問題,由於區塊鏈所具有的防篡改屬性,則不存在再需要去公證處公證的問題。

證據之所以做為證據的三大要素,也就是所謂三性,是指 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其中客觀真實性是區塊鏈的天然屬性,那麼,《規定》則是對區塊鏈技術上的第三性合法性所出了確定。

那麼,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不管是不是區塊鏈的技術的電子數據,我們都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產生的系統軟硬環境是安全可靠的

2、證據的體現出來的內容清晰準確

3、證據的提取與固定,使用的工具與方式是可靠的,再現過程後結果也是一致的

4、證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妥當,安全的

5、證據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從9月7號開始,在區塊鏈技術應用上的一切行為,就需要當事人更小心謹慎,更真實,否則,像以往那種發佈人生攻擊,不實言論的手段,會更容易簡單的被做為證據收集固定。我想,這是也區塊鏈技術的積極意義之一,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最後,我也想對《規定》點贊,這是了國家法律的與時俱進證明,更是國家立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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