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如何影响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处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显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并不必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自首如何影响量刑

首先,自首体现了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的态度。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报应和预防功能。报应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的报应,也就是俗话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丝毫不考虑其他情节。死刑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预防理论认为,对罪犯施以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发生犯罪。其又分为两方面:一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铤而走险;二是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者的自由等权利,使其丧失犯罪基础,无法进行犯罪活动,从而消除其再犯罪的危险。

但由于除死刑外,刑罚总有一定的期限,一旦犯罪者恢复了人身自由,就有可能再次犯罪。因此,对罪犯进行矫治,使其放弃犯罪的念头,就成为预防理论下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犯罪分子在主观上能否悔过自新,自然也就成为在刑罚判罚及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显然,如果犯罪分子主动自首,是能够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对自首的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无可厚非了。相反,如果一概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而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伏法,也就无法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

自首如何影响量刑

其次,自首可以大大节约司法成本。司法具有定纷止争、维系社会基本共识的重要功能,但司法同时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在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各种诉求层出不穷,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司法要充分发挥功能,就有必要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减轻负累,从而保证好刀用在刀刃上。而犯罪分子的自首行为,毫无疑问能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在制度上是值得鼓励和肯定的。

但诚如上文所言,司法实践中,自首并不必然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些案例中,尽管存在自首情节,司法机关仍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中的司法考量,与自首可以从轻的法理机制,不能说不存在紧密关联。

比如,虽然同为自首,但其价值却不能同日而语。在有关机关完全不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自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而保障案件顺利告破,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大量证据,并已布下天罗地网,犯罪分子因走投无路而自首,这两种情况相比,其价值显然是不同的。对于前者,毫无疑问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大幅度从轻。而对于后者,则可能还需要综合考虑其所犯罪行,视情而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自首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综合考虑,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甚至严重挑战公众认知底线,犯罪后又丝毫不认罪悔罪的,此时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亦属合法合情合理。

自首如何影响量刑

再如,利用自首制度逃避处罚的,也可能不会被从轻处理。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社会现象纷繁复杂,自首的情形也复杂多样,除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外,对于自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基本上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官判罚时,就需要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强化说理,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正确的价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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