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約:和諧社區自治的基石

“公約”顧名思義,是單位或者個人共同信守的行為規範。在最基層的社區,居民之間共同約定的則是居民公約,也就是常說的“村規民約”。近10年,國家越來越注重社區建設,如何通過有效管理,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每一個基層社區都在思考的問題。既要改變政府全盤管理、單向傳輸的現狀,又要充分體現居民自治,由居民自覺養成的良好習慣應該值得表揚和宣傳,不文明行為需要摒棄。

《業主管理規約》是每個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前都會制定的,涵蓋了對於本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和使用人有制約作用的若干條規定,這些條條框框的制定是要遵守諸如《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於其中每一項細節的規定可以根據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做適當的調整,然後再經由業主(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所有人遵照執行。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一部由上而下的指導,其中給予了居民表決的權利,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對於社區建設和社區自治之路起到了指引和鋪墊,但並不是完全的自我管理。對於《居民公約》來說,它或許沒有很多官方的用詞用語,只是日常生活中的為人處事之道大白話而已,以一個家庭為中心,家庭內部如何尊老愛幼,家庭外部怎樣和睦鄰里;不僅內容上,與法律、法規有區別,形式上也截然不同,條條槓槓的規定大多數人未必能一條條記住,因為其中不乏有專業法律術語,很多人不能理解,也不願意聽別人解釋這些法律條文;居民公約無論從內容還是形式上,都給人以通俗易懂的姿態,最重要的是它是來自於居民,也是為居民服務,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居民自己制定的肯定是帶有主觀積極性去遵守的,並不需要靠“管”來達到效果,改變了以往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成為自我約定、自願遵守的良好行為習慣。把眾人的文明行為規約歸結在一起,形成在一定範圍內大家“自我管理”,為後續社區自治鋪墊。如果每個人都能自我管理,對生活的家園有主人翁意識,在後續的自治之路上就不會因為缺乏居民參與而困惑,因為居民公約提醒著每一個人為自己的生活圈打造好的環境,一個良好的、貼地氣的居民公約是每個社區在進行社區建設過程中良好的潤滑劑、是居民心中自己的願景所在。

居民共同遵守的常規約定,它不僅是一種協調改善鄰里關係的基本,也是築造友愛、和睦家園關係的有效指南針。在有效實現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社區建設工作中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社區自治打下了基礎。(許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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