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卖出吗,有何依据?

方芳4055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卖吗?回答这问题之前我们得先了解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2016新实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思想,是在以前二权分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承包权)的基础上,坚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再进行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是根本,农民拥有的承包权是保障,而只有经营权是为了放活土地的利用和流转而新设立的。


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都是不能买卖的,基本是固定的,如新政策就出台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在这几十年内任土地的经营权如何变动,但唯一的承包权一直只能属于原来的农户。

既然承包权不能变动,那么经营权的买卖也就失去了意义,但如果仅将经营权的买卖理解为出租、流转、转包那是可以的,只是都有时间的限制,根据农村耕地承包权在原来的期限上再延长三十年来算,加上原来剩余的十年,经营权最长的出租、转让、转包时间最多可签证的合同时间是到2058年,如超过这个时间的合同也是无意义的,因法律是不予承认的,而这四十年的经营权就相当于买卖,到时候土地还是只能回到原农户手中。


三农问答达人小之草


农村土地承包权能否买卖?我也难以说得清、说的准。我理解你的问题应该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的“农民家庭承包权”吧。我仅就个人看法同老师共同商讨:

一是所谓“买卖承包权”,应不得超越集体土地的“农民家庭承包年限。"在我们这里,1994年贯彻中央和省委文件比较到位,二轮承包起期为当年九月,承包期三十年,终期为2024年九月。具体到县到乡到村到组,也可能有点差异,这不碍大局。党的十九大宣布,集体土地第三轮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如从现在计起,至第三轮承包权终期,即有三十六年的承包权期。所谓“买卖”,或者“租赁”,只能局限于承包期之内,而不能超越三轮承包权的终止期:更不得“买卖"土地的永久经营权。不论咋买咋卖,都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在承包权期之内,至于“买卖”多少年,由当事双方商定,年限可长可短。不过通常中,“买卖"一两年的承包权,一般不会出现!

二是弄清所谓“买卖”的概念。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其实是一回事,两则并无本质的区别),必然涉及农民家庭承包权的变动。变动方式有有尝转让、无尝转让。有尝转让就是“租货”。而“租赁”与“买卖”又有何区别呢!我个人觉得除了付款方式和契约法律文书,其基本利益机制并无大的区分,如果按租赁时期及双方约定价格,一次性清付现款,这就等于“一刀买断”了土地承包使用权。我认为既然允许土地使用权长期租赁,也可以在农民家庭承包权期限中,允许“承包权买卖”。因为三几十年的农民家庭,无论家庭成员、劳力強弱、择业取向、经济基础,还有意外事故等,不可能不发生变化。尤其在独生子女条件下,许多农民傾家荡产培养儿女如何跳出“农门”、获得有“出息的好职业。如果通过进一步改革,上层继续出台完善土地经营机制相关政策法规,允许土地承包权“买卖”上市,这对于促进农民增收、促进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相对规模化经营,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买卖"土地承包权,利益敏感,政策性、制度性、法律性比较强。在具体操作中,应坚持党委、政府统筹领导,按程序履行必要的“买卖契约”手续,对土地承包权买卖变更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变动、保护关系处理、基建征用权益分配、土地整理形态变化,以及土地利用格局变化与保护等等,均应在“买卖契约"中加以明确。总之,在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格局下,从适应现代化农业发辰的目标出发,思想更解放点,更大胆地放开农民增收致富的路子,为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而创新!

即性而写,请悟空问答老师和网友们指正批评!谢谢!


润物无声73


承邀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出卖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出卖的,土地所有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村土地退出有俩种方式,一种是永久退出土地承包权,另一种是长期退出土地承包权”的补偿原则。


长沙县高桥镇高桥绵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出卖的,首先土地不是农民所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民在村委会组织下把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给别人,收取每亩地的费用,是可行的。但是不能有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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