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過後又與他人登記,前男友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婚礼过后又与他人登记,前男友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近日,陝西省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被告王玲收受男友張峰彩禮後,卻與案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經鄠邑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王玲限時向張峰返還所收彩禮。

2016年10月,鄠邑小夥張峰在網上認識了王玲,二人經過一段時間接觸便迅速確定了戀愛關係。一個月之後,張峰前往王玲家提親,向王玲父母給付了6萬元彩禮,併為王玲購買“三金”及衣物等共計花費8000元。同年農曆臘月,二人按照農村風俗在張峰家舉行了婚禮。

婚禮過後,張峰多次提出要與王玲辦理結婚登記,王玲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2017年7月,王玲以兩人不合適為由不辭而別,並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張峰得知後要求王玲返還彩禮,雙方多次溝通均無結果。無奈之餘,張峰向鄠邑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玲返還彩禮及“三金”等花費共計68000元。

審理中,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玲於約定時間內,向張峰返還彩禮45000元,若逾期不返還,則按照60000元向張峰返還彩禮款,雙方就此事再無其他糾紛。(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關於彩禮都有哪些知識?

彩禮習俗來源

在過去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錢兩部分構成的“彩禮”,其中錢為財(聘金),物為禮(聘禮)。女方收受彩禮後,也會送男方一些物品,稱作“回禮”。彩禮中的物一般都是價高但實用的物品,回禮一般為女性親手製作的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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