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除了工資,這些錢也是你的,記得拿完再走人!

辭職是太正常不過的事了

看著同事換了一批又一批

辭職可以有千萬種理由

但是離開公司不只是簡單的捲鋪蓋走人

有些錢不拿白不拿!!

不拿可就虧大了!!!

......

在多種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

一、這些情況你理當獲得補償金

1、用人單位不續約

用人單位與員工所籤合同到期,雙方都會自然而然地考慮要不要繼續簽約。如果最後彼此友好“分手”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這一點,很多員工在離職時都忽略了。

案例:李明與劉超在北京朝陽區的兩家企業上班,最近,他倆與單位的合同到期了,都因為各自的原因不再續約。李明除了領夠工資外,其他什麼好處都沒有得到。而劉超則不然,他還得到了企業發的補償金。這讓李明非常不平衡,近日,他向企業提出了要求,企業迫於無奈,只好如他所願了。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願意在提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與員工續約,可員工提出不續約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補償費。

2、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員工

有些用人單位由於合同規則尚在制訂中,還沒有最後“拿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後補上合同。當合同出臺後,需要簽訂時,有些員工不願意簽訂,單位只好將其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是少不了的。

案例:甘國強自由習慣了,到一家博物館上班時,只與博物館存在口頭協議。工作一年後,博物館要求與甘國強籤合同,但甘國強不願意。於是,博物館與其解約。甘國強憤憤不平,提出支付補償金,博物館最終還是“屈服”了。

特殊情況:有些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是希望能留下來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解聘拒絕訂約員工時,不需支付補償金。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有些用人單位由於工種不同、工作內容不同,與員工不是按時按日計算,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當員工離職時,必須支付補償金。

案例:張倍源在北京一家冰箱公司做售後服務工作,主要給客戶安裝與維修冰箱,他不必到公司上班,工資按“件”計算。當他完成了彼此約定好的一定工作任務量後,公司與其解約,張倍源提出支付補償金,公司不願意,最後在仲裁委員會的努力下,張倍源如願以償了。

特殊情況:如果員工沒能完成約定的任務遭到解約,用人單位可考慮不支付補償費。

4、員工被迫離職

很多人也許會感覺匪夷所思,員工被迫離職,用人單位還要向您支付一筆補償款?是的,沒錯!不要謝天謝地,《勞動合同法》裡就明確規定。但前提是,您被迫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您實在看不下去、幹不下去了。

案例:林航此前在北京東三環某公司就職,後來,公司因種種原因,拖著他半年工資都沒有發放。迫於無奈,他向公司發起了“抗戰”,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介入與審理下,他不但拿到了工資,還獲得了補償金。

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客觀因素存在爭議,並非故意,而您太“小氣”,表示“不得不”離職的,不能被採納。

5.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像是男女交往的兩個自然人,合作的前提是“你情我願”。在簽訂合同後,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約,那毫無疑問,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您補償費。

案例:羅傑榮應聘到一家藥材公司工作,簽了一年合同。上班第3個月時,公司發現羅傑榮學歷造假,於是提前解約。羅傑榮不服,向相關機構提起仲裁。結果公司被判支付羅傑榮補償金。對於學歷問題,其實,從法律上講,員工告知義務並非強制,單位審查不嚴適當擔責。

特殊情況:如果是員工提出提前解約的,公司不用支付補償費。

6、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用人單位依法裁員,都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要覺得既然是“依法”,給不給補償費都沒什麼。其實不然,就算是依法裁員,該欠您的還是不能拖。

案例:北京一家公司原本有70多名員工,出於公司自身發展的需要,今年1月份時進行裁員,共有20名員工離開公司,他們均拿到了不菲的補償費。可正是由於“不菲”,導致很多沒有被裁的員工非常羨慕,他們甚至期待被裁的人是自己就好了。

特殊情況:裁員必須是用人單位提出,而且程序得當。如果是員工自願解約,那不在補償範圍。

7、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何為“用人單位非過失性”?就是並非公司的過失,而是員工個人的原因造成的失誤,用人單位認為不再有必要與您合作了,從而提出解約。

案例:袁靜剛大學畢業一年,性格比較內向,應聘到一家攝影公司做接待工作。在上班後3個月內,她因為不善與人打交往而多次被客戶投訴。於是,公司將其送到培訓學校培訓了一個月,回來後發現,她依然沒有進步,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只好與其解約。走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還是給了她應有的補償金。

特殊情況:如果員工故意怠慢工作、上班態度不佳的,用人單位與其解約,補償金付或不付可商量著辦。

8、用人單位破產等原因解約

任何用人單位都有得意與失意時,當單位因業績下滑、破產等原因不得不與員工解約了,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費。

案例:一家著名公司為了走出資金困境,去年進行大面積裁員。一開始時,大家都很不情願,但是公司都自覺給每人一定的補償金,很多被裁減的員工心裡有了些許安慰,也就不再鬧事了。

特殊情況:如果是破產,公司資金一定週轉不濟,補償費可約定往後拖,但不能不付。

二、這些疑難問題你理當弄清楚

1、在試用期內被裁員,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Q

我與公司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目前我還未轉正,公司卻以戰略調整為由要裁掉我,請問我能獲得經濟補償嗎?金額會是多少?

A: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是不區分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的,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被裁員,同樣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其計算方式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企業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企業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要被裁員,則還需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2、犯錯被辭退,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Q

我因為在工作中犯了錯給公司帶來了損失,現在老闆很生氣,要辭退我,請問這種情況下被辭退,我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A:對於比較嚴重的錯誤,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損害結果夠不上重大的員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Q

我們公司原先在北京市區,現因為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遷到郊區。可很多同事覺得搬遷後的工作地點太遠,尤其在郊區下班晚了非常不安全,因此不願意搬去郊區工作。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A: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必須給予職工經濟補償。

4、派遣員工被裁,可以獲得多少經濟補償?

Q

我與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往一家公司工作,現在這家公司要裁掉我們這些派遣員工,而且他們以我們是派遣員工為由,不支付我們經濟補償,請問我們該找哪家公司索賠?

總結你們只要堅持至少有一家單位應支付你們的經濟補償即可;如果你們所服務的公司不肯支付,派遣你們的人力資源公司就必須承擔這個責任。如果人力資源公司也不願意支付補償怎麼辦?你們可以把實際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公司一同起訴至仲裁,要求他們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或者給予替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離職除了工資,這些錢也是你的,記得拿完再走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