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發生重刑犯逃獄案,其中一人爲死緩犯,他被抓回後會被執行死刑嗎?

藍色空間號2018


這個國慶假期除了到處擁擠的交通外,最引人注意的就是遼寧這兩個重刑犯越獄的消息,首先我們來回顧下情況:

王磊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日減為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張貴林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

那他們是怎麼逃出去的呢?

據悉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目前,全市街道已經布卡,抓捕仍在進行中。相關部門將對提供線索抓獲二犯者給予獎勵。

後續:

這樣的情況,要是被抓回來加重刑罰是一定的了,但是改判死刑的概率不是太大,此案件與當年延壽越獄案件相比,目前惡果還未表現出來。但是也不能說就一定不是死刑,畢竟現在還未抓到,期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以最好的情況來看,抓住之後肯定是要加刑,估計加刑之後這輩子是很難在出來了,在坐牢期間肯定是以最為嚴厲的方式看守,最後也就老死監獄(除非在牢中有重大立功機會)。

再次就是在抓捕過程中也有可能會被擊斃。因為抓捕過程中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至於看守:

這次事件之後凌源、遼寧整個政法系統估計都會震動,看守獄警會背上嚴重後果。值班看守獄警估計就是下課後續有可能被問責,這輩子估計玩了,監獄長、指導員等等一批監獄指揮官都會受到問責,至於處理結果怎麼樣現在我們還不知道,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全國從上到下都在以依法治國為目標,而且現在紀檢監察這麼嚴,量刑方面都會加重。甚至於凌源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都是背鍋俠,一個是統領政法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一個是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公安局長(凌源市副市長)。在這樣嚴明的紀檢監察之下出了這麼大的事情,被問責是肯定的了。

至於其餘犯人:

或許本原來計劃在這段時間內有什麼好的活動或者自由活動什麼的,估計也就泡湯了,除了這麼大的事情,還想自由?

不僅凌源全國來說在服刑的犯人都是一樣的對待,那個敢在這個時候放鬆警惕,估計整個國慶期間全國政法工作部門(特別是公安系統的)估計沒什麼假期了。

最後:

一個人活著最在乎的是尊嚴的自由,但尊嚴和自由不是建立在別人的尊嚴和自由之上的,近幾年偶爾都會爆發出越獄案件,這其實在全世界都是一樣的,這是不可避免的,只不過我們很少關注國外事件而已,沒必要抓住這樣一個案件就開始隨便發表錯誤言論,現在我國正在健全法治化,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這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為現在建設過程中存在問題就開始看地我們自己的國家,從而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我們應當從自己國家角度去看待問題,而不是以國外標準來衡量自己的國家法治制度。

當然但願我們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日子越過越好、國家越來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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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這種情況下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首先我們先來看這兩個越獄的犯罪分子之前是什麼的罪名,其中一個是因為綁架罪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一個人則是因為搶劫罪被判無期徒刑。也就是說,兩個人的罪名都不輕,基本上可以說是說僅次於死刑。

然後,我們分別來對這兩個人的罪名進行分析,就死緩來說,其實也就是死刑,但是,為什麼會緩期兩年執行呢,這主要就是因為感覺這個人還有被原諒的可能性,比如說,如果這兩年內表現良好,那麼就可能減刑為無期徒刑,然後再減刑為有期徒刑。

而對於被判無期徒刑的那個人來說,其實就相當於到死之前都是有減刑機會的,並且很大程度上來說,只要在監獄表現良好,無期被減刑為有期徒刑都是正常的。

而所謂的表現良好其實就是遵守監獄的規章管理制度,不找事,不鬧事,服從監獄的安排,當然,不越獄也很重要的一個考核指標,甚至可以說是關鍵性考核標準。說現實一點,就算是監獄的大門開著,那你也不能私自跑出去。一旦你跑出去了,就要按照越獄處理,這就是認罪態度不好。畢竟,監獄的宗旨就是真的悔過了,能做個好人了再放出去,而現在說白了,這兩個人就是沒有悔過態度,這種情況下是肯定不會減刑的,並且現在因為這兩個人已經是越獄逃跑了,那就更是罪加一等了。

所以,那個之前被判死緩的犯人應該會在被抓之後判死刑,而那個之前被判無期徒刑的,應該就會被判死緩。

因為,從現實角度來說,如果越獄後不在之前的基礎上加重懲罰,那麼對於其他犯人來說就起不到震懾作用,勢必會引起破窗效應。說現實一點,既然越獄不受懲罰,為什麼不博一把呢,弄不好就出去自由了。

當然,現實情況下也會根據犯罪分子越獄的手段做實際考量,比如說他是通過暴力手段威脅獄警那麼罪名肯定就更重了,而如果是監獄裡面有人配合其越獄那麼還會追究內部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是因為監獄本身的管理疏忽造成犯人逃跑,那麼這種情況下越獄相對來說懲罰最輕。但是,就算是最輕的處罰,放到這兩個人身上,那估計也離死刑不遠了。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看到這個案件,我腦子裡首先想到了2017年雲南越獄者張林倉,他也是在被無期的情況下成功越獄,在逃亡八天之後再次被擒,最終的判決還是獲刑無期。

凌源的這兩名重刑越獄罪犯,一個是死刑緩二,一個是無期徒刑,可以說是除了死刑之外的最高處罰。如果這兩名逃犯在越獄期間沒有發生兇殺致死或者其它重大傷害案的話,我認為他倆被抓回後判決死刑的可能性並不大。具體的判決可以參考雲南張林倉案,他們的性質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沒有采取暴力越獄,未造成監獄人員的傷亡。當然,這還要看他們倆在後期逃亡中是否會再次犯罪。

能夠幹出越獄這種事兒的人,往往都是被判重刑的人,因為在他們的心中已經對未來徹底喪失信心,反正已經是最底谷了也就不怕了,不妨提著腦袋賭一把,能跑出去算撿條命,跑不出去被逮回來大不了也是一死。

遼寧這兩名越獄犯,如果他們不越獄,在監獄好好表現的話,緩刑慢慢會改為無期,無期也有可能減為有期,有生之年還有走出牢門的希望。但是越獄之後,他們被判極刑的可能性很小,但在現行的法律判決下,他們倆以後減刑的希望我認為幾乎破滅了,雖然判不了死刑,但會終死監獄。


元芳有看法


會不會死刑呢?只能說可能性很大,因為越獄本身根據其越獄的手段會增加懲處,越獄後連帶的系列行為,都很可能衍生出新的犯罪行為。

首先這兩名罪犯越獄的行為,就可能面臨暴動越獄罪和逃脫罪這二個罪名,如果當時採取了暴力,是公然越獄,那麼面臨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嚴重的甚至死刑。

如果沒有暴力,僅僅是個人逃脫,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說這兩人越獄後,身份,吃,穿,住,錢什麼都沒有,除非有人接應,因此很容易帶來的是二次犯罪,比如搶劫,殺人,威脅等。因為只有這樣他們才能獲取到逃跑的錢財。

沒有身份也不可能做其他正常工作,只能做各種違法勾當。

因此如果真的再被抓住,各種數罪併罰加起來,死刑的可能行真的很大。

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公安機關強調的一直都是提供線索,希望大家如果真的遇見了犯人,千萬不要見義勇為,對方是亡命之徒,還說兩個人,身上可以說絕對有殺傷性武器,至少刀具是肯定有的

如果遇見,請及時的報警提供線索即可,亡命之徒你們是打不過的,尤其本身已經有命債的人,凡事安全第一。

另外也希望監獄方面能夠自己查處下犯罪人員是如何逃脫的,有沒有涉及到裡應外合等。防止這樣的事件再次出現。


廖彩琳律師


首先被判處死緩的脫逃罪犯叫王磊,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

2017年12月減為無期徒刑。礙於篇幅,我僅就王磊被抓回之後是否可能被執行死刑做個分析,供各位參考:

王磊犯有脫逃罪並不屬於死緩執行期間,所以可能無法按照死緩期間故意犯罪對其進行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

首先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基於這段表述可以看得出來,在死緩期間可能被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是:死緩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最高院核准。而本案中王磊已經於2017年12月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故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脫逃罪時並不屬於死緩執行期間!

所以在已經依法核減為無期徒刑的情況下,對於王磊自然不能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中關於死緩並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規定來進行懲處。

王磊歸案後可能出現的結果是:數罪併罰還是執行無期徒刑但是肯定限制其減刑!

目前得知的信息是王磊被核減為無期徒刑,很多人肯定疑問,如果抓回來還是無期徒刑,那麼不就是相當與王磊並沒有收到懲處,其實並不是如此。

按照《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可以知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在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而本案中王磊犯有脫逃罪的刑罰如何,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t

據此我推測,王磊到案之後因為其犯有脫逃罪目前瞭解到的信息是王磊身穿獄警制服逃出監獄並未出現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王磊的脫逃罪懲處可能並不會導致其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即使還是新罪加上之前的武器徒刑可能還是判處無期徒刑,只是肯定會嚴格限制其減刑。

因為通過王磊越獄的事件至少可以看得出來,王磊本身在死刑緩期改為無期徒刑之後,其並沒有改過自新的態度,據此對於其今後的刑罰過程當中應當慎用減刑甚至是不予減刑才是。

後言,本案當中關於兩名服刑人員的脫逃細節並未做過多披露,例如如何取得獄警的制服?如何成功脫離監獄,路線是什麼?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麋鹿說法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喜歡的話可以關注我哦。

這起案件然我想起了2014年的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延壽看守所殺人越獄案。

越獄前高玉倫被判處死刑,羈押在延壽看守所,王大民和李海偉也分別因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被羈押。2014年,9月1日,高玉倫提出要給家人打電話,要求管教段寶仁提審,段寶仁在獨自將高玉倫帶到值班室後,王大民和李海偉尾隨進入,從後面勒住段寶仁的脖子,殺死了段寶仁。

三人換上提前準備好的警服,並從段寶仁的衣服中取到大門鑰匙,之後在武警的眼皮子底下,大搖大擺走出了延壽看守所。

三人的越獄震驚了全國,因為當時是秋季,茂密的玉米地裡很容易藏人,延壽當地只好動用了大批武警,在可以區域,展開了拉網式排查,各大媒體也對抓捕過程做了直播。9月3號晚上,李海偉在玉米地裡烤土豆被村民發現,警方趕到將其抓獲。

9月4號凌晨,警方又在延壽縣青川鄉新勝村將王大民抓獲。

李海偉和王大民相繼落網後,案件的主犯高玉倫依然在逃,警方提高懸賞到了20萬。高玉倫早年經常進山,對當地的地形很熟悉,所以抓捕難度很大。越獄後,高玉倫一直躲藏在玉米地裡,有一次他走出苞米地,在道上碰上了一位老人,倆人擦肩而過,老人覺得他眼熟,就回頭多看了一眼,高玉倫看到老人有異常立刻就又鑽進了苞米地裡,等到武警趕到拉網排查時,他早已沒了蹤影。後來,附近有一個小賣店在夜裡失竊了,丟了許多面包和酒,還有一些禦寒的棉衣,警方趕到時,在小賣店裡發現了一百二十塊錢,高玉倫被抓後承認小賣店是他偷的,錢也是她留下的。

高玉倫是在他親家辦喜事時被抓的,據說當時他在山裡躲了好幾天,也知道懸賞自己的價碼漲到了20萬,就在親家辦喜事的時候出現了,對親家說你現在報警,這份賞錢讓你領,之後他又在警察趕到前,吃了不少酒菜。

2015年11月,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殺人越獄一案在哈爾濱中院開庭,高玉倫、王大民被判處死刑,李海偉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延壽看守所所長張閣群則因翫忽職守罪,被判刑6年,副所長範德延、張秀利因翫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和三年。

分析當年的延壽看守所和這次遼甯越獄案,顯然延壽看守所一案的性質更為惡劣。而在後期的量刑過程中,原本是死刑的高玉倫仍為死刑,而原本有可能被判處無期或者死緩的王大民則是升格為死刑,原本因故意殺人入獄,也有可能判處無期的李海偉則沒有加重量刑,仍為無期。

所以這次遼甯越獄案的犯人被抓捕後,判死的可能性其實並不大,相反地,監獄方面,監區長和管教應該會被追究翫忽職守的刑事責任。


楊過的大仙


最後的處罰要根據二人採取的越獄方法和潛逃期間有無暴力犯罪來判斷。

如果單看他們越獄又被抓回的話,應該不會被執行死刑。前提是他們沒有采取暴力越獄,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就目前的信息來看,他們的逃脫應該沒有采取暴力形式。

如果他們越獄後僅僅是潛逃,沒有再造成其他的暴力犯罪,最終被抓回大概也是罪上加罪判無期不得減刑了。如果他們在潛逃期間實施了新的犯罪,而且威脅到了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例如期間又搶劫殺人,那麼他們被抓獲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概率就很大了。

不過,現在到處都是監控,購票需要身份證,還有無所不在的“天眼”,這兩位被抓獲應該僅僅是時間問題。

站在個人的立場上,我更想了解兩位重型犯是怎麼越獄的。監獄的安全系統是有好幾層的,高牆電網是不可能靠人力翻越的。如果他們沒有采取暴力行為,那麼很大程度上就是監獄方面的監管出問題了,相關責任人估計要為此付出代價了。

最後,還是希望當地的居民能夠提高警惕,畢竟我們無法預知敢於越獄的罪犯有多危險,希望能夠早點抓到這兩名罪犯。


夜雨如書


據監獄裡的工作人員說,如果他在外沒有重大的犯罪行為,那麼被抓回去之後基本還是判為無期徒刑。


這兩個重刑犯一個是因為綁架罪被判死緩,一個是搶劫被判無期。在我國死刑基本就是最高量刑了,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罪大惡極的也很少判處死刑,因此死緩其實和無期徒刑差不多,如果被判為死緩,緩刑幾年執行,在這幾年內你沒有什麼其他的行為,基本就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如果再執行期間表現好,那還可能減刑,就如同這兩個犯罪嫌疑人一樣。


但對於這兩人來說,他們在服刑期間,竟然逃跑了。那麼第一個被判死緩的人基本就是不可能減刑了,或者說他就算減刑也不會減刑到有期徒刑,一輩子無期了。而第二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因為在服刑期間也觸犯了不法行為,因此他也沒有希望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個人都在監獄裡呆一輩子吧。


其實這樣的人,他們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內心是很崩潰的。尤其是在服刑了一段時間之後,每天過著一樣的生活,雖然有人管吃住,但是不自由,他們內心渴望自由,就出現了這樣的越獄行為。


但是,渴望自由那就別犯罪啊,時間沒有後悔藥,在監獄裡度過餘生吧。


老王偵查記


有些案犯之所以成為囚犯,是因為內心的罪惡已經成為了他做事的基礎,即便是在監獄裡也是時刻想著違法。

遼寧監獄逃脫的兩名重刑犯,一個死緩改判無期徒刑,另一個是無期徒刑。從刑期就可以看出這兩名逃犯社會危害性特別大,還是希望早日儘快抓捕歸案。

根據兩名越獄人員的行為和性質,應該認定為逃脫罪。根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家要明白,逃脫罪只是單純的對於逃脫行為而言的,如果這兩名越獄人員在抓捕歸案之前沒有實施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事實比較輕微,應該是對新罪進行定罪量刑,在原有刑期基礎上在加上新的刑期,但對於這兩位無期徒刑的刑期來說體現不出來,因此很有可能就是下次減刑期限延長,或者不予減刑。

如果兩名犯罪嫌疑人在逃脫過程中又犯了新的嚴重暴力犯罪,比如搶劫、故意殺人等案件,估計被抓捕歸案後根據案件性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大。

兩名重刑犯的越獄,我認為與監獄的管理漏洞和值班人員關係重大,雖然現在對於罪犯如何逃脫還沒有官方報道,但是一旦罪犯歸案,下一步對於監獄管理人員的處理也會隨之而來,也有可能內部人員的處理已經在與追捕罪犯同步進行著。

對於這兩名社會危害性重大的罪犯越獄已經通報社會,希望大家特別是婦女兒童儘量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一旦發現可疑行蹤,請立即報警。


非常感謝您的耐心閱讀,歡迎關注並參與討論。


東昇華帝


按照刑法的規定,被判死緩的犯人在緩刑期間如果再次犯罪,情節惡劣的話就會取消緩刑,被立即執行死刑。但是此案中的逃犯已經過了死緩期了,屬於無期徒刑,所以不會被執行死刑的。

刑法修正案裡對死緩做有詳細的解釋,其中規定了,死緩執行期間沒有犯罪的,兩年死緩期到後就會被減刑為無期徒刑。這次越獄的逃犯就是這種情況,他在去年12月已經度過了死緩期,被減刑為了無期徒刑了。

那麼針對他這次的越獄行為會這麼量刑呢?刑法規定,如果是在獄中以暴動等暴力手段,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以死刑。

而根據官方的通報,這次案件中的犯人是偷了獄警的門禁卡跑的,情節夠不上嚴重,最後很有可能會按照逃脫罪來判罰。

對於逃脫罪的量刑比較輕,一般都是一兩年,頂格是五年,也就是說抓到了最多也就再加五年刑期。對於這兩個已經是無期徒刑的人來說,也就不算什麼了。

有意思的是,這兩人中有一個此前就已經越獄過兩次了,兩次被抓回來都是以逃脫罪判罰的,一次判了一年半,一次被判了兩年。

本來無期徒刑在獄中表現好的話,一般兩年後都是會減為18年的。不過他們倆這麼一跑,減刑是別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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