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比例三條黃金線

一、重大事項完全決定權--67%

第一條黃金比例分割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不論公司登記股東人數多少,佔比總和在33%以下是無權對公司章程、增減公司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些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為了避免不必要爭議,能完全享有決定權,故在公司的表決權或控股權比例最好為67%。

二、相對的公司控制權和控股權--52%

第二條黃金比例分割線

可能你經常聽說51%比例的相對控制權,52%的比例還是第一次聽說。52%有什麼好處呢?我們舉例說明:

如果規劃企業未來的上市或對外吸引其他股東融資加入,51%和52%雖只有一個百分點的差距,企業的股權控制權可是天壤之別。假設您擁有公司51%的股權,經過多輪的融資稀釋了你的35%股權,稀釋後您的股權比例為33.15%(33.15%=55%-(35%*51%))。假設您擁有公司52%的股權,經過多輪的融資稀釋了35%,稀釋的後您股權比例為33.80%。稀釋後的33.15%與33.80%雖僅有0.65%的差別,但它們之間卻有了一個明顯的分界線(33.334%),是三分之二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下的區別。

因此,52%比例的相對控制權相比51%比例的相對控制權來說,顯然,52%佔比更靠譜,更符合一個“黃金比例”!

三、相對的公司控制權和控股權--10%

第三條黃金比例分割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只有佔比10%以上的公司股東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那麼你的持股必須是10%以上,才有這個權利的,故多投資一點,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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