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哪些符合政府安置工作,你必须了解知道

根据《兵役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如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压力大的,可由上级部门安置工作,那么哪些情况符合政府安置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如有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可由政府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政府给予妥善的安置。

友情提示:对于在服役其荣立二等的战友需要谨慎考虑退役,依据部队的章程,荣立二等功的可以提干成为军官,如果以士兵退伍则为其安置为事业或企业员工,如提干以后选择转业话则是按公务员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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