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爲是犯罪!不滿法院裁判和執行,竟在法官律師車上安裝GPS定位、跟蹤、偷拍……

吳正戈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騙取貸款案二審宣判

檢察日報常德9月29日電(記者張吟豐)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法院對上訴人吳正戈、張李理和原審被告人周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上訴人湖南省益陽市五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五洲公司)、吳正戈、賀軍騙取貸款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鄉縣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正戈因不滿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和益陽市中級法院對涉及其控制的五洲公司多起民事案件的裁判和執行,自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僱請被告人張李理、周亮等人,採取在被害人汽車底盤上秘密安裝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對金某某、蔡某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律師劉某某及其家人、朋友進行定位、跟蹤、偷拍,並潛入省級某系統工作會議住地偷拍65名參會人員個人信息;吳正戈還通過張李理以向他人購買或索要的方式,非法獲取了陳某、倪某等其他26名公民的住宿、消費、通信記錄等個人信息。其中,吳正戈為主組織並參與非法獲取公民行蹤軌跡和財產信息807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21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張李理為主參與非法獲取公民行蹤軌跡和財產信息119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319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5條;周亮協助參與非法獲取公民行蹤軌跡信息118條、住址信息2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4條。事後,吳正戈付給張李理、周亮等人報酬人民幣3萬餘元。此外,被告人張李理在長沙市非法開展所謂私家偵探業務期間,非法獲取他人行蹤軌跡和財產信息762條、通信記錄和住宿信息11706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209條。被告人周亮、張李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該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李理、周亮分別退繳贓款14500元、10200元。

安鄉縣法院一審審理還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被告單位五洲公司為開發“五洲城”二期項目向中國農業銀行益陽市分行申請貸款。在五洲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正戈、賀軍採取提供虛假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虛增自有資金、隱瞞債務、虛構抵押物、虛估抵押物價值等手段,騙取銀行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貸款到期後,五洲公司僅歸還本金520萬元,剩餘貸款本息未予償還。2014年12月,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將該筆貸款債權作價2300萬元處置給信達資產公司。

2018年5月25日,安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五洲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吳正戈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被告人賀軍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元。被告人張李理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周亮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宣判後,被告單位五洲公司和被告人吳正戈、賀軍、張李理提出上訴。常德市中級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訊問了上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上訴單位訴訟代表人的意見,審查了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對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延伸閱讀

刑法禁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智輝

9月29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法院對吳正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行了二審宣判,確定吳正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並給予了相應的刑罰。

該案前期在網絡上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吳正戈通過GPS定位法官位置、偷拍法官行蹤是為了反腐敗,他舉報的法官也受到了處理,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公民個人信息只能以合法方式獲取,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非法方式獲取。如果允許一個公民用非法的方式獲取其他公民的個人信息,整個社會就會處於人人自危的狀態。每個人的隱私以及私密生活就將完全暴露在其他人的面前,就沒有安全感可言。因此,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才會通過刑法立法,禁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行為人的主觀動機無關。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立法原意上看,設置該罪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是否構成該罪,與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時具有什麼動機,沒有直接關係。特別是該罪中包含的第三種情形,即“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是典型的行為犯。不論行為人基於什麼樣的動機,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這種行為,就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何況即使是為了反腐,也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法律沒有授權任何人可以通過非法的方法去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

最後,行為人舉報他人違紀違法,未必就是為了反腐敗。在實踐中,有些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或者是為了報復甚至陷害他人的目的,四處打探他人隱私,甚至採取非法方法竊取他人的個人信息,爾後用這種信息向有關機關舉報。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似乎起到了反腐敗的作用,但很難說其真實的動機就是為了反腐敗。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反腐敗,在沒有法律授權亦沒有反腐敗國家機關委託的情況下,自己採取竊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去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何況在本案中,被告人還有跟蹤偷拍其他沒有違紀行為的法官、法官家屬和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及其家屬的行為。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文字 | 張吟豐

聯繫郵箱丨[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