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查處賭博並沒收賭資
這是“招搖撞騙”?
還是“搶劫”?
這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來看本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李某二人提供武警制服、糾集同夥,夥同被告人李某勝、周某等共11人,多次身著中國武警制服、冒充邊防武警人員在泉州市區、晉江、石獅等地的棋牌室以查處賭博為由,採用搜身等方式取得現場人員錢款共計28340元。
審判過程
一審:構成搶劫罪
法院一審認為,該11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冒充邊防武警人員,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公民錢款,均已構成搶劫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其中6名被告人上訴至泉州中院,提出其與同案人在冒充警察抓賭過程中均未使用暴力、威脅,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而是招搖撞騙罪。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3名被告人以相同理由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訴。
再審:改判
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案。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
被告人在“抓賭”過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行為?
招搖撞騙罪
VS
搶劫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定: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
←
強調的是冒充警察來“騙”
強調的是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來“搶”
→
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 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需要考察:
1.被告人主觀上是想“騙”還是“搶”?
2.被害人認為自己是“被騙”還是“被搶”?
3.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搜身,遇被害人質疑身份時有進行控制及將其按壓蹲在地上的行為是否可以涵蓋在“騙”的行為中而不再重複評價?
被告人角度
被告人“抓賭”過程中只沒收賭資,未沒收金戒指、蘋果手機等其他隨身物品。假如他們的主觀意圖是搶劫,按常理推斷,不可能對貴重物品置之不理。
☞可見,被告人是要利用被害人對國家執法機關權威的敬畏心理,借“抓賭”之名對被害人進行欺騙,實現非法獲取財物的目的。
被害人角度
從案件詢問筆錄來看,被害人在被告人作案的過程中均能按照指示,配合蹲下、交出錢物。在某次“抓賭”中,一對夫婦辯稱未參與賭博,被告人就將取得的財物還給了他們。
☞可見,各被害人更主要是誤以為是警察人員在執法而配合並自願交出財物,他們交出這些財物並非是因為受到暴力威脅,而是基於其本身存在違法行為產生畏懼。
“搜身”等行為是否構成暴力?
根據各方陳述,證實被告人在“抓賭”中的確沒有采取暴力毆打或持械威脅或者以將要實施暴力為言語威脅等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等人雖然有要求被害人蹲下、對被害人進行搜身,雖有身體接觸,但仍涵蓋在冒充人民警察進行“執法”過程可能採取的行為中,並沒有超出冒充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的範圍,與通常搶劫罪“暴力”認定中常見的殺傷、毆打、捆綁或禁閉等手段不可相提並論,不足以評價為實施暴力搶劫的行為。
裁判結果
據此,泉州中院再審認為,該11名被告人無視國法,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沒收賭資,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正常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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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吳啟帆
泉州中院(qzzy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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