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2018年4季度个税这样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很复杂!

8月31日,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正式发布。根据税法规定,居民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今年10月到12月,这段时间的工资薪金先按每月5000元的扣除费用扣除,并按新税法的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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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件的规定来看,仅仅是对2018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这个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一个过渡性的征收办法,即,征收的方式仍为老税法按月计征,但扣除费用和税率又遵循新税法的规定,而专项附加扣除暂时没有涉及。

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比较复杂。按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以10月1日为界分段的方式计算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其原因是,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相互独立的,而生产经营所得很难将每个月的所得分割开。下面的我们举例来看一下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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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设某个体户截至2018年9月30日实际经营月份为6个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根据老税法规定,已实际预缴个人所得税1050元。2018年10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计算如下:

1、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5000×10%-750)×6÷7=1500元

2、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5000×5%-0)×1÷7=178.57元

3、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500+178.57=1678.57元

4、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1678.57-1050=628.57元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与月度预缴的计算方法相似,不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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