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貨車在船上行駛發生事故致人受傷 交強險也要賠償

「以案释法」货车在船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人受伤 交强险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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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的貨車在船上行駛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孟某骨折。然而,保險公司認為,該交通事故並非發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場所內,也非為通行而發生的事故,拒絕賠償。無奈,孟某將杜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貨車在船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2016年7月8日18時許,在窯灣鎮某水域附近,被告杜某駕駛載有魚苗的貨車駛上原告孟某所有的農用船。登船後,孟某在貨車左後輪前後墊上三角木固定車輛。開船人員發現船隻有點擱淺,就指揮杜某將貨車往前開動,在貨車移動過程中,後輪壓到三角木,致使三角木彈出砸到站在貨車附近的孟某的右腿,導致孟某右腿小腿骨折。孟某受傷後,在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4天,支出醫療費23981.81元,出院診斷為“脛骨骨折”。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賠償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孟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杜某、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僅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交通事故並非發生在正常的交通通行場所內,也非為通行而發生的事故,因此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關於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該條例。本案中,雖然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在船上,但杜某駕駛車輛實際處於運行狀態,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新沂法院蔡欣廣法官釋法: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交強險應賠償

“該案的事故發生在渡口的船舶上,爭議的焦點是渡口的載車船舶是否屬於道路的範圍。”法官解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而“公路”主要是指連接城市之間、城鄉之間、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從法條的文義來看,道路不包括渡口的載車船舶,但是從社會常識判斷,河道渡口的功能是通過水路運輸連接被河道中斷的陸路運輸,實際上渡口上的載車船舶屬於道路的延伸,應當屬於道路的範圍。

退一步講,儘管對渡口上的載車船舶是否屬於道路存在爭議,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4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不管是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是在“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交強險應不分地段和區域,都應予以賠付。(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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