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修改5件地方性法规为生态保驾

银川修改5件地方性法规为生态保驾

为贯彻落实党的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65件地方性法规、12件法规性决定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有7件法规、1件法规性决定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9月28日,记者从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5件地方性法规,作了集中修改。

银川修改5件地方性法规为生态保驾

据介绍,《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只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缺少对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增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内容。

此外,调整了相关法规的处罚行为、种类与幅度。修改后的《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对向农用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废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按照上位法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此外,还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中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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