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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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律師近期接待十數起婚姻家庭方面糾紛看,發現至今仍有這樣的誤區,離婚的時候哪方先提離婚,會吃虧。有這種想法的朋友是不在少數的,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一、提出離婚是行使婚姻自由權的體現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們有婚姻自由權,其中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尤其是離婚自由權。提出離婚的一方,只是在行使其婚姻自由權,不得以財產分割來限制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如小明認為自己與小紅夫妻關係沒有繼續存續下去的基礎,而主動提出協商或起訴離婚,僅僅是小明行使婚姻自由權的體現,與因解除婚姻關係而需要一併處理的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關聯性,只是引發後續事宜處理的前提或基礎而已。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二、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定義

當夫妻雙方或一方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共同生活基礎的時候,就可以協商進行協議離婚。當協議離婚達不成一致或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時,訴訟離婚便成為唯一的途徑了。此時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的一方即是原告。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另一方則是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由此可見原、被告僅僅是誰先提起民事程序的不同而導致在訴訟中的角色不同而已。故,誰先起訴離婚就會吃虧的錯誤認識,明顯都是與法律上原、被告的定義不一致的。

三、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哪方先提離婚或先起訴離婚並不等同於法院一定能判離,更不能等同於在離婚訴訟中原告或被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誰先提出離婚與財產分割等事宜沒有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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