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廠商授權與確定供應商家數有必然聯繫嗎?

某省實施政府採購操作中嚴格規定,招標文件不能將製造商針對本項目的授權委託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那麼在採購實際中由於沒有針對本項目的授權,製造商和代理商都可以參與本項目,而項目單一且型號確定,但《關於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覆函》(財辦庫〔2003〕38號)規定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只能有1家投標人,無廠商授權與採購供應商家數有必然聯繫嗎?

供應商家數的計算與是否要求投標人出具製造廠家授權書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財辦庫〔2003〕38號文規定,“《政府採購法》實施後,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出現多個投標人的現象,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參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因此,採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此規定,從而保證至少有3個不同品牌型號的產品參與競爭。無論採購人是否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出具製造商授權書,都不影響這個規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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