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逼!小姨和我爭房產,共有房屋究竟該怎麼分?

涉及法例:《物權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

案例關鍵詞:物權確認糾紛;宅基地的使用權

案例解決律所:廣東宏力律師事務所

撕逼!小姨和我爭房產,共有房屋究竟該怎麼分?

1985年12月,陳B(妹妹)與陳A(姐姐)共同申請了一塊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的宅基地,二人為同胞姐妹關係。

1986—1988年,相關機構向陳B及其胞姐陳A陸續核發了《郊區村鎮建房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此時,二人對宅基地使用權以及上蓋房屋所有權的份額並未進行約定。

2007年,陳A去世,陳A的子女/外孫(蕭家八口人,後以蕭某指代)作為陳A的合法繼承人,與陳B因該房屋的所有權問題起了爭執。

2012年,雙方因宅基地上蓋房屋問題再次產生糾紛,並向法院提出了訴訟。

轉眼又是兩年,這樁房屋糾紛不但沒有解決,反而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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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陳B認為其與陳A應各佔50%的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於是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的50%的份額歸其所有,樓梯共同使用,並要求被告蕭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對此,蕭某表示:陳B曾書面聲明放棄宅基地的使用權,且陳B從未出資興建涉案房屋及進行管理、維修等事宜。並提交了《聲明》《函件》作為證據,不同意陳B的訴求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聲明》《函件》上陳B的簽名不是陳B本人書寫,因此法院對蕭某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確認了陳B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所有權50%的份額,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並判決蕭某承擔訴訟費用。

敗訴後,蕭某心有不忿,便委託宏力律師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B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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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律師分析案情後指出以下兩點:

(一)蕭某與陳B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所有權應為共同共有。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案中,陳B、陳A對於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產權的共有形式未作明確約定,因二人為同胞姐妹,故應確認為共同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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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B對於確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產權50%份額的訴訟請求不具備法定分割條件。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八條以及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

陳B沒有"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因此陳B請求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及上蓋房屋產權50%的份額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保持共有現狀、不予分割房產份額。

據此,在宏力律師的代理下,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蕭某的訴求請求,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B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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