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違規咋處理:輕者罰喝墨汁一斗

中國古代的“殿舉”、“罰科”制度,是科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誌之一。五代及宋元時期稱為“殿舉”、“殿罰”,明清時期稱之為罰科,指科舉時代對違規、舞弊或文理紕繆者暫時廢止其繼續考試資格的一種處分。鄉試中式者罰停會試,會試中式者罰停殿試,並根據所犯輕重以定處罰停考之科數。

據史料記載,至遲在北齊(公元550-577年)時,就有了對應試者罰飲墨水的規定。南朝梁武帝蕭衍時規定:凡應試“差謬者罰飲墨汁一斗”。隋朝也規定:“士人應試時,凡書跡濫劣者,罰飲墨水一升。”這種今天看來近乎荒唐的規定,卻在歷史上相沿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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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關於殿舉,即罰科的記載,是後唐明宗長興四年(933),考試時懷挾書策,“殿將來兩舉”,即取消將來兩次應舉考試的機會。互傳答案、調換考試座位者“殿將來三舉”,對誣告者一經查明出於“虛妄”,不僅本人“永不得入舉場”,其考試的同保人則被“各殿三舉”,主要針對考場作弊以及誣告等情形而進行的規定。

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準:進士科,將落第者“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依次罰科不等。對於考試槍替舞弊者,一經查實,應試者永遠不得應舉,且同保人根據知情與不知情兩種情形區別對待,分別殿四舉和殿兩舉。受牽連者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諸科,根據三場錯誤的多少,也處以程度不等的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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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多循五代舊制。“進士文理紕繆者,循舊制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前,“挾書赴試者,並同保人殿一舉”,此後,改為考場懷挾者照常殿舉,而同保者則不予追究。

元朝規定:應試者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應當迴避,否則,殿一舉。懷挾、替代、場內喧譁以及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而應舉者,皆殿二舉。

明代前期,應試者作弊或犯規,視情節輕重,要麼予以嚴懲,即治罪或褫革;要麼豁免。沒有罰科這種折中的彈性處置辦法。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記載,明朝罰科自萬曆二十八年(1600)順天府鄉試趙維寰始。此後,萬曆後期及天啟、崇禎兩朝都有舉人遭到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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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始至終都實行罰科制度,並且規定越來越周密。順治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親自對順天、江南兩闈取中的人員進行復試。結果,“江南汪溥勳等九十八名,準作舉人,罰停會試”。康熙二十三年(1684)順天鄉試磨勘後,有七名舉人被罰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嚴磨勘之條,順天停科四十餘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時疵謬者固不乏人,亦有幸免者,有誣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滿三百字,照紕繆例罰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舉人鄧棻春等八名補複試,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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