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企享受这些优待,您知道吗?

农企享受这些优待,您知道吗?

■ 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

实习生周洁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等按农用地管理……记者日前梳理发现,近年来,我省(安徽)出台多项优待政策,涉农企业迎来一大波利好消息,在税收、土地、用电、产业化发展等方面享受多重优惠。

税收有减免

在税收方面,我省针对农业生产者及相关企业执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用地有倾斜

根据省国土厅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各地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统筹安排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其他政府投资的惠农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

我省还积极支持设施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发展,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由乡镇政府向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相关标准70%执行。

用电享优惠

为支持“三农”,为企业减负,我省近日扩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不再以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进行区分,部分类别用电的优惠对象从个体户扩展到企业,并取消了部分审核审批环节。省物价局明确了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农业灌溉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产品初加工等八类用电。

同时,将部分用电类别的优惠对象从农民个体户扩展到企业,取消了之前的企业申报后由市级物价部门审核、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等环节,进一步减轻农业企业用电成本。原执行一般工商业或大工业用电的农业生产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平均每度电将降低0.2元左右用电成本。

产业化有扶持

我省规定,市、县政府应安排资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和种植原料基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对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与农业产业化集群配套的农产品销售平台给予资金奖励或资金补助。各级、各部门安排的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资金项目,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倾斜力度。同时,加大粮油等重要农产品烘干、初加工机械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具体来说,在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方面,我省要求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在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方面,支持市、县政府按政策规定统筹利用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资金,用于扶持家禽原种场、祖代场、扩繁场建设和适度规模家禽养殖场改造升级,支持屠宰、冷藏、运输等环节的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品牌建设等重点工作;在支持油茶产业扶贫方面,对纳入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新造油茶林,省财政按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在此基础上,再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市、区)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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