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 = 无力回天?NO!

强制清算 = 无力回天?NO!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既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股东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持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即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那么一旦进入强制清算,是否必然走向公司消亡?有无补救措施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补救措施有两大类:

一、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由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2、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有权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二、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的继续存续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

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综上,在被申请强制清算前后,如具备法定情形,公司仍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补救,以期重新回到经营正轨。但从长远来看,公司如想正常经营,避免出现强制解散乃至强制清算的被动情形,还是要严格依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序经营,慎重决议,提前规划,避免出现被动退出市场的情形。


强制清算 = 无力回天?NO!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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