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伴: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12个解决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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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问题二、企业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问题三、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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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规定: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六、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度不能超过法定年限,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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