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清算 = 無力回天?NO!

強制清算 = 無力迴天?NO!

在市場競爭中,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主要類型,既要嚴格遵循市場準入規則,也要嚴格遵循市場退出規則。強制清算作為公司退出市場機制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如果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股東均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清算。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持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即可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那麼一旦進入強制清算,是否必然走向公司消亡?有無補救措施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補救措施有兩大類:

一、撤回強制清算申請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強制清算申請前,由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2、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為由,有權撤回強制清算申請。

3、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強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清算組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准許。但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相關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決後當事人又達成公司存續和解協議的除外。

二、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後的繼續存續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願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

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後,對股東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後,未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的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後,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綜上,在被申請強制清算前後,如具備法定情形,公司仍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進行補救,以期重新回到經營正軌。但從長遠來看,公司如想正常經營,避免出現強制解散乃至強制清算的被動情形,還是要嚴格依據《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有序經營,慎重決議,提前規劃,避免出現被動退出市場的情形。


強制清算 = 無力迴天?NO!


專業:法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