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倫貝爾原市委書記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近日推出了系列報道,講述《條例》修訂背後的故事,披露了一批案例。

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原市委書記李世鎔被指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強行推動上馬國家已經叫停、產能過剩的項目,破壞草原生態環境。

根據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新要求,特別是針對近年來發現的突出問題和新型違紀行為,新版《條例》增加了不少條款,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報道稱,2013年9月25日,時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李世鎔主持召開內蒙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上,李世鎔不聽取、不採納參會人員提出的合理意見,擅自決定成立鄂爾多斯市綠能光電有限責任公司,強行推動國家已經叫停、產能過剩的多晶硅和自備電廠項目,並且在未辦理建設用地許可、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情況下違規開工建設。

報道指出,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呼倫貝爾的特色和優勢,是呼倫貝爾的生存之本、發展之源。淘汰落後產能,保護草原環境,建設祖國北疆綠色屏障應該是呼倫貝爾重要的政治任務。

然而,作為市委書記的李世鎔違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把本應由市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以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違規決策,通過產能置換的方式,不顧草原生態脆弱的客觀實際,全然不顧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講話精神,在草原腹地投資建設高精鋁及鋁合金板帶箔加工項目。

該項目違規開工建設時,時任呼倫貝爾市政府代市長於立新曾經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停止施工。李世鎔又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在市長沒有參加的情況下,要求加快推進項目建設。最終因項目手續不全,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致使投入數億元的項目停工,支付解約補償金850萬元。

報道稱,李世鎔的種種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2017年10月,在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李世鎔的處分通報中,用這樣的表述對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進行了概括。

2017年10月,李世鎔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8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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