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應聘單位工作時,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總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與勞動者簽訂相關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相應勞動關係的直接憑證,直接關係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者履職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一些意外情況,如工傷、辭退等,一些公司便以未簽訂勞動合同來拒絕履行相關的義務,這其中還有哪些原因?當老闆不承認有勞動關係時,勞動者該怎麼辦?
一、首先必須明確
勞動關係從用工之日起確立,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關係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用人單位不願跟員工籤勞動合同的4個原因
1、一些用人單位為節省開支,在頻繁增加勞動者的工作量的情況下,為避免員工索要加班費等,也會不跟員工簽訂合同。
2、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是應該給勞動者購買相應的保險,比如說五險一金。一些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自然也不會給員工購買保險。
3、工傷賠償相信很多人聽說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這部分費用,往往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4、一些用人單位本身公司內部就存在頻繁的人事變動,由此招聘員工時不籤合同,就可以隨時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相關條例,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的。儘管不論有沒有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相應的賠償,但是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想要得到賠償無疑是困難重重,訴訟仲裁將會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所以許多勞動者面對不公平待遇往往最後不了了之。
三、案例回放
李某在某公司的試用期已經結束,但公司遲遲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是否現在就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李某要什麼時候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呢?
四、律師答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及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本案中,李某自到該公司正式工作之日起即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當時未籤勞動合同,李某在自他工作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公司自聘用他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他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向他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五、無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的15條證據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慎丟失了勞動合同,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蒐集到以下15條證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六、你可以這樣維權
1.收集和保存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憑證,如應聘登記表、工作服、出入證、工作證、資單、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加班通知等。
2.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而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是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3.工作一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工作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申請勞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在實踐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承認有勞動關係的情況,是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所以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對於這種沒有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情況,做了相應的規定,當符合規定中的情節的時候就可以認為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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