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察: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应该保护谁?

大家好!我是头条号作者@远牧天山,阅读这篇文章可能需要花费您2分钟时间。

今天在头条上,看到@新京报一篇报道,说的是一名16岁的男生强奸了一名17岁的女生,最后以男方赔偿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男生继续回去上学了案。对此,网友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对此,我想谈点个人的看法。未成人保护法应该保护谁?

我一直认为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一些问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适用情况太笼统,需要加以完善。我认为,它的本意应该是未成年人在受到相对强势的成年人侵犯时,应受到额外的更多一点的保护,而不应该特别的去保护侵害别人的未成年人。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大概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二、未成年人侵害成年人。三、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个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重点适用在第一种情况。对第二种情况要适当降低保护力度,第三种情况应该优先保护受侵害方的未成年人,双方的未成年人身份是对等的,可参照成年人侵害成年人的法律加以处罚或者也可以适当轻一点,但不能简单以侵害方未成年为由给予特别的保护了。

还有一点,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的青少年性成熟时间比三十年前提前了1.5岁到2岁,当前以18岁为界限的对未成年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年龄也应该所有提前。

所以,我建议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该厘清以上三种情况,加以区分。当然,这首先得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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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察: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应该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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