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察: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應該保護誰?

大家好!我是頭條號作者@遠牧天山,閱讀這篇文章可能需要花費您2分鐘時間。

今天在頭條上,看到@新京報一篇報道,說的是一名16歲的男生強姦了一名17歲的女生,最後以男方賠償8萬元,雙方達成和解,男生繼續回去上學了案。對此,網友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對此,我想談點個人的看法。未成人保護法應該保護誰?

我一直認為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一些問題——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適用情況太籠統,需要加以完善。我認為,它的本意應該是未成年人在受到相對強勢的成年人侵犯時,應受到額外的更多一點的保護,而不應該特別的去保護侵害別人的未成年人。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大概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二、未成年人侵害成年人。三、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個人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重點適用在第一種情況。對第二種情況要適當降低保護力度,第三種情況應該優先保護受侵害方的未成年人,雙方的未成年人身份是對等的,可參照成年人侵害成年人的法律加以處罰或者也可以適當輕一點,但不能簡單以侵害方未成年為由給予特別的保護了。

還有一點,據有關資料顯示,現在的青少年性成熟時間比三十年前提前了1.5歲到2歲,當前以18歲為界限的對未成年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年齡也應該所有提前。

所以,我建議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時,應該釐清以上三種情況,加以區分。當然,這首先得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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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察: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應該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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