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祥等十五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一審宣判

林永祥等十五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一審宣判

8月31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銷售假藥罪,分別對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分別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對被告人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在被告人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林永祥等十五名被告人銷售假藥案一審宣判

網絡配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間,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志、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嶽、何永高、林翔、王蜂、馬前、曹旋昌、馬毛毛等人,通過印度人ANKIT(音)或通過他人購進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稱“易瑞沙”)、“甲磺酸伊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稱“格列衛”)、“鹽酸埃羅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稱“特羅凱”)、“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稱“多吉美”)等藥品,然後在國內通過網絡或通過到醫院向醫生、患者推銷等方式,在國內加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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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連雲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標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裝均未標示進口藥品註冊證號,外包裝、標籤及說明書無中文標識,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系統中未查詢到我國進口印度生產的上述藥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銷售金額共計350餘萬元;被告人張旭銷售金額共計590餘萬元;被告人馬慶志銷售金額共計430萬餘元;被告人柳楊銷售金額共計340餘萬元;被告人張歌萌銷售金額共計190餘萬元;被告人喻甦銷售金額共計210餘萬元;被告人韓柏龍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唐寧銷售金額共計150餘萬元;被告人李振嶽銷售金額共計130餘萬元;被告人何永高銷售金額共計50餘萬元;被告人林翔銷售金額共計40餘萬元;被告人王蜂銷售金額共計35萬餘元;被告人馬前銷售金額共計10萬餘元;被告人馬毛毛明知被告人馬前銷售的藥品為未經批准從國外進口的藥品,仍然幫助被告人馬前運送、銷售;被告人曹旋昌銷售金額共計5萬餘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應批准而未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上述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罪中所稱“假藥”。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國內不得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其中,被告人林永祥、張旭、馬慶志、柳楊、張歌萌、喻甦、韓柏龍、唐寧、李振嶽、何永高銷售假藥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各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對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發生法律效力。

(via: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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