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藥製造行業來說,
假藥、劣藥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生產的種類,
假藥與劣藥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生產假藥與生產劣藥的法律後果又有哪些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標準規定不符合的,也就是以非藥品或其他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認定為假藥;而劣藥則是指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那麼對於生產這兩種“藥”,其法律後果又有什麼不同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最直觀的一點就是,生產、銷售假藥是可能會“掉腦袋”的。同時構成犯罪的標準也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結果犯;而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了,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
不論兩種罪名孰輕孰重,作為醫藥製造行業的一員,不能拿患者的健康來開玩笑,國家之所以嚴格規定相關罪名,正是為了防止一些被利益衝昏頭腦的不良商家害人害己。
醫者,仁也。
閱讀更多 昌言說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