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老年人保健品詐騙案

老年人保健品詐騙案件辦理心得交流

今年3月份在青島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位70多歲的獨居老人被發現在屋內上吊自殺,其匆匆趕來的兒子在老人的口袋中發現了一封遺書,稱自己從保健品營銷公司購買了10多萬元的保健品,承諾的到國外旅遊也沒有兌現,感覺被騙了對不起家人。

其實,保健品營銷市場的混亂已經不僅僅是這兩年的事情了。從組織老年免費旅遊、體檢、講座,到營銷人員“噓寒問暖”表現孝心,各種手段都瞄準了那些缺少關愛的老年人,許多老年人甚至深陷其中,把子女的勸阻當成是不孝,一意孤行。最終花費鉅額錢財在一堆無用的保健品上。

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立案監督案件,控告人的父親是80歲的獨居老人,看到了小區門口“參加體檢免費送雞蛋”的廣告後心動了,就撥打了對方的電話,於是對方立馬派車將老人送到了某某弄堂裡,進行所謂的“體檢”。據老人事後說,自己都沒有被抽血,對方就出具一份驗血報告單,稱老人某某指標嚴重超標,可能有腦溢血的隱患,老人一聽立馬慌了。隨後對方馬上開始推銷某某口服液,可以降血壓、降血脂甚至延年益壽,老人說現在身上沒帶錢,對方又殷勤地開車送老人回家取錢,最後老人花了5萬元買了10盒某某生物公司研製的保健品口服液。

老人的兒子發現老人上當後,馬上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希望公安機關以詐騙案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通過對涉案的保健品進行調查,發現這個在外地的某保健品生產廠家確實有國家批准的保健品生產批號,廠家也給出了4999元人民幣每盒的建議銷售價格。因此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並無不當。但事實上,這夥保健品推銷員天天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沒有刑事偵查手段的幫助,找到他們又談何容易。

可以說,正是保健品市場管理的混亂導致了這種鑽法律漏洞行為的存在。對於保健品生產廠家的銷售價格、批號審核,應當有更加嚴厲的監管標準。

一、目前利用保健品針對老年人實施詐騙主要有這幾種類型:

1、感恩抽獎型詐騙【案號:(2017)鄂0684刑初137號】

被告人以感恩活動為名,以抽獎送福利,發放保健品,承諾購買商品後第二天憑商品盒子全額退款形式吸引實施詐騙,判處二年

2、刮獎釣魚型詐騙【案號:(2017)豫0502刑初26號】

被告花費6000條購買曾買過“九芝堂”保健品人的信息,郵發“九芝堂公司搞週年店慶”宣傳頁,並設有刮獎區,都為中二等獎100萬,誘惑被害人撥打兌獎熱線和公證熱線誘騙繳納手續費、保證金,構成詐騙罪。

3、購藥送基金型詐騙【案號:(2015)鐵東刑初字第156號】

4、黃鼠狼送雞蛋型詐騙【案號:(2017)黑0602刑初104號】

被告人以發放廣告、贈送雞蛋的方式,向老年人宣傳該公司的保健業務,以銷售保健品騙取押金的方式實施詐騙,判處四年四個月

5、免費旅遊型詐騙【案號:(2015)浦刑初字第3835號】

被告人購買保健品可優惠參加旅遊、組織香港旅遊、購買保健品可以入股為由詐騙錢財,判處七年六個月

6、軍醫專家型詐騙

【案號:(2014)湖刑初字第63號】

被告人以免費體檢、病情診斷的方式騙取老年人信任,假冒軍醫名義,以普通保健品冒充心腦血管疾病功效的藥品,騙取被害人錢財,構成詐騙罪,判處二年。

7、傳銷洗腦型詐騙【案號:(2015)長刑初字第111號】

被告人不斷播放事先錄製好的有關中老年人保健方面的內容的宣傳片,對中老年人進行洗腦,以先賣給老年人保健品和按摩器後多返錢的方式誘惑老人,給老年人造成購買產品就返現金的錯覺,然後不予返還,判三緩四。

8、免費講座型、免費體檢型詐騙【案號:(2015)紹越刑初字第971號】

二、實務處理中的疑難點

1、介於刑民之間

這類案件的難點是犯罪團伙會辯解在銷售正規的保健品,問題只在營銷手段和方法稍微誇張一點而已,認為只是民事行為,不是刑事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公安機關遇到此類案件還是應該先進行刑事立案進行偵查,重點對宣傳營銷的過程進行細化,查實營銷過程中對保健品的功能到底擴大的何種程度,比如有沒有宣傳成藥品、或者功能方面有沒有非常肯定效果的內容等等,雖然銷售的是接近廠方指導價的正規保健品,但通過虛構事實,讓原本不需要購買此保健品的人,誤以為是可以完全根治某種疾病的神藥,不管該產品本身的成本或者定價有多高,被害人被欺騙購買了對其不需要的產品,顯然也是一種詐騙類型的刑事犯罪。

從實務中的判決中來看,有比較典型可以認定詐騙罪的類型:(1)偽造仿造保健品的批號、醫療用品的產品合格證書,向被害人銷售山寨保健品。(2)無批號,直接偽造虛假的保健品,如使用糖水兌制某某口服液高價販賣給被害人。(3)以不合理的高價出售劣質保健品,如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成本只要100多元的劣質蜂膠。

2、罪名爭議(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

在老年人保健品詐騙案件中,常有以保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對此類案件,以詐騙罪定性還是銷售假藥罪定性,首先要對涉案的保健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案件當中的保健品到底是何種成分,被害人食用後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銷售假藥罪和詐騙罪客體和客觀方面完全不同。簡單來說,銷售假藥罪侵犯到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民的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為。

綜上,以銷售假冒保健品騙取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財物,純粹是以假冒保健品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和誘餌來騙取他人財物,若其假冒保健品並不足以危害他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三、案外感悟

曾在網上看到過一名保健食品銷售人員的自述,稱其公司的銷售人員都經過嚴格的培訓,以服務質量為銷售環節最重要的一項,專門以老人尤其是獨居老年人為銷售目標,熱情、親切接待每一位有可能成為客戶的老年人,甚至要將他們當成自己的父母,走進他們的生活,買菜、做飯、聊天等使是他們的常規工作。有些老年人會被產品宣傳說動,有些老年人會被銷售人員感動,有些老年人即使很有理智,最後也會因為人情難拒而妥協。老年人保健品詐騙案件,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種社會人文的課題。其實,作為老人的孩子,對老人多加關愛陪伴、溝通聊天,也許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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