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侮辱罪,你聽說過麼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被告人楊海華與被害人“冰兒”(化名)在一款名為完美世界的網絡遊戲中“相識”並“結婚”。被告人楊海華與被害人在遊戲中以夫妻相稱,並向被害人索要了多張裸照。2017年10月,被害人不願再與楊海華聯繫,便將楊海華拉黑,但楊海華一直糾纏被害人,均遭到拒絕。2017年11月10日早上,被告人楊海華為了恐嚇、報復被害人,在一個47人(含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微信群中兩次發送被害人裸照侮辱被害人。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海華的行為已構成強制侮辱罪。其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處罰情節,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合法,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強制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楊海華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楊海華上訴稱,其向微信群發送被害人裸照,曝光其隱私是為了告訴其他遊戲網友不要被色誘上當,並非報復和侮辱被害人;其如實供述屬於自首,且犯罪情節較輕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同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楊海華在微信群裡發送被害人裸照,傳播了婦女的身體隱私,涉及到貶低他人人格,也涉及到破壞個人名譽,還涉嫌傳播淫穢圖片而侵犯了社會道德風尚,該行為可能觸犯多個犯罪客體要件,該如何定性?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被害人“冰兒”的裸照是裸露女性隱私部位乃至性器官的圖片,公開傳給大眾觀看則應認定為侵犯社會道德風尚的淫穢圖片。被告人將被害人“冰兒”的裸照上傳到互聯網絡,在遊戲微信群裡廣為散播,是將年輕女性的身體隱私、性器官等淫穢圖片散發給群眾,在案發的以青年男子為主體的網民群體中容易引發性聯想與性衝動。被告人實施了傳播淫穢圖片的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其行為構成了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楊海華將被害人的裸照發到微信群,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侮辱罪。楊海華的行為之所以符合侮辱罪的犯罪構成,首先是有侮辱他人的行為,包括言詞侮辱、文字侮辱等;其次,侮辱他人是公然進行的。所謂公然,是指在有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或者能夠使第三人看到、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楊海華因不滿被害人將其微信拉黑並拒絕與其聯繫,未經被害人允許,先後兩次將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張被害人裸照連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發送至其與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並配上 “好好看看這就是冰兒”的文字說明。上述情形使該微信群中人員既能無遮攔地看到被害人身體的各隱私部位,又能結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識被害人真實身份,就如同在眾人面前剝光被害人的衣服,該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婦女的隱私權及性的羞恥心,應認定為強制侮辱罪。

【法官回應】

公開傳播女性身體隱私構成強制侮辱罪

我國刑法中的許多犯罪在客體要件和主體要件上是相似的,在主觀方面也可能基本相似,法律之所以把它們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於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爭議案件的定性問題,必須緊緊抓住被告人的行為特徵,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為爭議的案件作出明確的定性。就本案來說,第三種觀點更符合案件的事實,即被告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構成強制侮辱罪。

1.關於強制侮辱罪的綜合認定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侮辱婦女的,依法構成強制侮辱罪。本罪所要保護的,主要包括婦女的隱私權、身體自由、性的自主權及羞恥心等方面權利。無論出於什麼動機與目的,不管在什麼場所,犯罪嫌疑人只要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婦女意志並對其實施侮辱行為的,便會構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楊海華因不滿被害人將其微信拉黑並拒絕與其聯繫,未經被害人允許,先後兩次將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張被害人裸照連同被害人正面生活照一起發送至其與被害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並配上 “好好看看這就是冰兒”的文字說明。上述情形使該微信群中人員既能無遮攔地看到被害人身體的各隱私部位,又能結合正面照片及微信名辨識被害人真實身份,就如同在眾人面前剝光被害人衣服,故該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婦女的隱私權及性的羞恥心,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處罰。被告人散發裸照行為並未得到被害人允許,既違背被害人意志,亦使被害人無法及時阻止與抗拒,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強制性,且該行為方式屬於本法條中所規定的其他方法,客觀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強制侮辱罪的特徵及構成條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活動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的各項權利亦自然延伸到各網絡領域,應當及時得到法律包括刑法的保護。相比而言,因為網絡空間中的言行具有極強的擴散性,利用網絡的侵權及犯罪行為從某種程度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將被害人裸照發送至一個微信群,勢必造成其裸照無限擴散的可能性;同時,網絡領域與人們的現實生活空間並非相互絕緣,被害人雖然在微信群中使用網名“冰兒”,但依然可以結合其頭面照片及所註冊的網名等信息有效辨識現實中的被害人身份。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使作為“冰兒” 的被害人在相應網絡空間中受到侮辱,亦使現實世界中被害人黎某飛明顯感受到侮辱。

綜觀本案事實及證據,不僅有被害人黎某飛的報案及陳述,偵查機關完整提取到被告人在某微信群中所發送的被害人裸照及其他照片等內容,以及其與被害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短信記錄。被告人楊海華歸案後,對其行為及本案事實經過亦供認不諱,其供述內容與被害人陳述內容相互吻合。上述證據之間形成印證,足以認定被告人犯強制侮辱罪的行為及事實。雖然被告人向微信群所發送的裸照是被害人黎某飛曾經私下向其發送的,但被告人未經允許將該系列照片公之於眾,則已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保護的法益,該照片的來源並不影響強制侮辱罪的構成,被告人歸案後雖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依法不屬於自首,故其相關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鑑於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原審已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且對其量刑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二審應當依法維持。

2.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區分與競合

(1)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程序差別。侮辱罪是典型的親告罪,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故侮辱罪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立法者將訴權賦予被害人;而強制侮辱罪是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內在區分。強制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以傷害、職權、地位、揭發隱私等相威脅、恫嚇使被害婦女不能夠反抗,對其進行精神強制的手段;所謂侮辱婦女,是指實施具有挑釁性有損婦女人格的行為。而侮辱罪強調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可見,強制侮辱罪更側重對被害人隱私等方面的暴力或脅迫,而侮辱罪更偏向於對人格權的言辭貶損。

(3)強制侮辱罪與侮辱罪的競合。即使二者客觀表現難以區分,被告人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構成想象競合。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楊海華的行為在構成強制侮辱罪的同時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侮辱罪,由於強制侮辱罪的量刑處罰重於侮辱罪,根據刑法關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理,本案仍然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強制侮辱罪予以定罪處罰。

3.強制侮辱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區分

(1)強制侮辱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客體差異。強制侮辱罪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具體說是婦女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利;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和公序良俗。結合具體案件來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重點是要以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與人身權利相要挾,屬於侵犯強制侮辱罪的客體。

(2)二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分。前文已論述,強制侮辱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此罪客觀方面強調對婦女的脅迫、侮辱;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客觀方面強調對淫穢圖片等物品的傳播。

(3)通過本案關鍵證據即被害人裸照的屬性進行罪名區分。本案被害人的裸照並非刑法譴責的淫穢物品,而是被告人脅迫、侮辱被害人的工具。所謂淫穢物品,應以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之定義來認定,即“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本案被害人的裸照雖然是女性隱私部位與性器官圖片,但不符合描繪性行為或宣揚色情的特徵,不應認定為淫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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