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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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答這個問題,特意查詢了這一方面的知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然而實際上許多用工單位沒有按照如上法律法規辦事,為了節省勞資提高經濟效益,很多行業的勞動者每天工作都是12小時,並且沒有周末休息時間,甚至節假日依然上班,沒有補假也不加薪。

比如物管公司和保安公司,打工者都是年齡較大的人,文化偏低,沒有專業的技術,但為了生存和養家餬口,無奈地承受著不公,明知僱主嚴重違反《勞動法》也不抗議,更不敢到勞動監督部門訴求,如果你為了保護自身的權益,也許明天僱主就請你走人,還美其名曰:我們這裡的廟小了,留不住你這尊真神。多少人為了生存選擇無奈的承受,誰叫你命該如此!況且說你不願做後面還有很多人等著接你的崗位。

《勞動法》確實是保護勞動者的,有很多被僱主解除合同後,找到勞動監督部門或者請律師打官司,只要你有超時工作的確鑿證明,法律一定會給你一個公道。所以打工的兄弟姐妹們平時多留意一下工作時間記錄,到時候為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這些資料和原始記錄一定用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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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法老闆說了算你不加班肯定是拿不到錢的,既便是你加班也未見的能拿上錢的因為這裡面有套路的。工資給你分等級的。就像國企一樣。有一級工和八級工,那這兩者之間的工資不就有差距了嗎?你剛來的拿3000。你呆的時間長一點給你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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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四川德勝公司也是工作12小時,對班制,原來是4天的星期,取消3天,下個月改為2天。再下個月改為1天,12月份一天都沒有,星期都要取消,現在工廠那麼好,鋼材賣4550元一噸,這麼紅火還要下人,筒直不合理,不為基程工人著想,只想到撈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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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具體說明。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超過36小時。


說一說經常會加班的工作—銷售,全國的銷售加班時間全部加在一起,總覺得可以繞地球一大圈。本人以前就有幸從事過近一年的銷售工作,那時候做的是純電銷,每天坐在辦公室裡扣著耳機,雙手敲著鍵盤根據通話內容實時記錄客戶情況。剛入職時記得公司說每天6點下班並不強制加班,等真正開始工作以後發現基本每天都要加班,如果哪天發現一個人6點下班了,那是非常不正常的。每天加班的內容主要是開發新客戶、整理過期任務,有時候團隊業績做得不好,領導還會開批鬥會,所以實際每天到家基本都是9、10點了。銷售的工作就是你付出越多的努力,未來就一定有相應的收穫,當然也包括一些運氣成分,絕大部分人加了班,還是很有收穫的。


員工加班,自身會獲得更高的業績和工資,產生的高額業績最直接的體現是帶給公司巨大的經濟利益,不是都說萬惡的資本主義的實質都是剝削廣大的人民群眾嗎?雖然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企業為了自身的存活和發展,必定是要將公司員工的勞動力發揮到最大化的。


綜上所述,適當的加班能讓自己賺更多的錢過上好生活,同時為公司創造價值給領導留下好印象。變相過度的加班,則變成了資本主義的壓榨,同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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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不符合勞動法:

一、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每天八小時,延時加班不超過三小時。12小時,每天超時了四小時,多了一小時!

二、現在,很多行業都還採用兩班倒,即每班12小時,這樣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別是倒班時,有一班要上班長達18小時,否則倒不過來!

三、請各位企業主多為員工身體健康考慮,不要把員工當機器,壓榨他們的剩餘價值。

四、請勞動者遇到這個情況,立即向勞監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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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代表郭臺銘不是說了嗎,我們員工,愛公司如家,天天自願加班加點的工作。咋就那麼不要臉?敢那麼無恥的說。因為有國內的精英專家都支持他這樣荒繆論點。沒有了人性,什麼事情幹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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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八小時,老闆說,你跟《勞動法》幹去吧,跟我幹,我就法愛幹就好好的幹,不想幹走人,這就是咱農民工悲哀,有的還拖欠工資,現實的社會。酒肉豪門臭,路有凍死骨,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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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時的班是普遍現象,就像我們一星期上是72(其中包含1小時用餐時間,就是兩次半小時)小時,你說一個月上多少小時的班,而且吃的又差,那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人加班呢?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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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解答如下:


一、標準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週至少安排職工休息一天。

因企業生產需要,經人社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和計件工作時間制,但總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可按月、季、年計算工作時間,每月工作天數為20.83天,每月工作小時166.64小時;每季工作天數為62.5天,每季工作小時500小時;每年工作天數250天,每年工作小時2000小時。全年雙休日為104天,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如果單位安排職工的工作超過以上時間,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如您單位安排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又不支付加班工資,肯定是違法行為。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如單位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集體勞動合同約定計算,未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本人每月應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單位安排職工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150%的加班工資;雙休日安排職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300%的加班工資。


四、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處理

先就加班工資的問題與單位協商解決;如單位不願協商或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調解達不成協議,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維權田博聞


央企勞務派遣工,每天10到13小時,都很正常,那你說民企哪,幹幾年幹不動了就辭退,勞務派遣,就是給國企加班,提前辭退的退路。國家要延退,百姓身體好行,天天加班,也就出現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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