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济南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齐鲁网9月26日讯昨天,济南法院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有力震慑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具体案件如下。

济南中院对胥某杰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被告人胥某杰在获取某品牌手机代理权未果后,对该品牌手机代理商山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驻商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进行报复,纠集人员,形成了以胥某杰、王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王某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周、陈某勇、张某乙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多次针对办事处及其员工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胥某杰指使王某、王某鉴堵办事处门锁锁眼多次;打砸办事处的车辆4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93元;多次威胁、恐吓办事处员工不得继续在办事处工作。被告人胥某杰指使被告人王某等6人持木棍、橡胶棒殴打、威胁办事处员工2人3次,致使被害人杨某某两次轻微伤。2018年8月16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到9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鉴、张某乙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胥某杰、张某甲、张某周、陈某勇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8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所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下区法院对李某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兴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到8年不等的刑罚,其中3人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兴担任历下区龙洞街道龙洞庄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其组织、领导下,以对历下区龙洞庄辖区内工程监督、管理为名,成立以杨某海(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柱为核心,被告人李某镇、马某锋等人为骨干成员的历下区龙洞庄工程协会。李某兴组织、领导被告人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及杨某海等人,多次纠集村民,采取堵门、强迫停工等方式,向华隆置业、润昌园林等施工单位非法强行索要补偿款或承揽部分施工项目,金额达890余万元。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兴以解决村民自养地问题为名,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周某华、高某红、孙某芝、赵某海等人开会预谋,并采取村民大会鼓动、微信号召、相互串联、挨户通知的方式,组织、煽动村民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成城大厦静坐、围堵。在村民对成城大厦围堵期间,有工作人员因被迫翻墙外出导致摔伤;成城大厦内多家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兴、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兴、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周某华、高某红、孙某芝、赵某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李某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周某华、高某红、孙某芝、赵某海系积极参加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兴、王某柱、李某镇、马某锋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商河县法院对杨某学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商河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学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虎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杨某学、李某虎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领域,以单方认定违约、虚增债务等方式,敲诈勒索借款人财物四起,勒索人民币5万余元。2017年6月,被告人杨某学等人在KTV唱歌时因结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进而随意殴打服务员马某某、王某等人,致使2名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学、杨某、李某虎3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新区法院对李某田等9人恶势力团伙作出一审宣判

高新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田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1年2个月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田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同时租用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某华、刘某、马某某,雇佣陈某强等5人,对被告人短暂培训后,通过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按比例分成。3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田、邵某华、马某某等人两次殴打因嫖资支付问题与卖淫女产生纠纷的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进行勒索(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因嫖资支付问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某某致其轻微伤,并进行勒索。被告人李某田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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