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赴現場 斷案榕樹下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劉偉樂

男子從梅州來到東莞投奔老鄉,並暫時住在老鄉租住的出租房裡,不料洗澡時觸電身亡,男子父母隨後將老鄉、二手房東、出租房業主、熱水器生產廠家一併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費用共計50多萬元。

由於原告、被告分歧嚴重,為查明事實真相,法官深入現場進行勘查,並對細節進行梳理,讓當事各方反思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過失。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最終經調解結案,房屋業主承諾賠償原告5萬元,二手房東賠償7.5萬元,老鄉賠償12.5萬元。

案情:

索賠共計50多萬元

今年3月22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開庭審理了這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案件起因則要從去年說起。

去年4月16日,陳某向二手房東楊某租用了一間出租房。一個月後,袁某從梅州來到東莞,投奔老鄉陳某,陳某讓袁某暫時住在自己租的房裡。可讓人沒想到的是,6月9日中午,陳某沖涼後睡覺的時候,袁某在沖涼時突然發生了意外。

當時,陳某聽到沖涼房傳出異常的聲響,趕緊起身查看,發現袁某摔倒在沖涼房的地上,不停地抽搐。陳某關閉了洗手間內的接線板電源,想要拿走袁某手中花灑,被電流給彈了回來。陳某於是試圖關掉出租房的電源總開關,卻發現無法關掉。他連忙跑到陽臺大喊,叫房東楊某關掉電閘。

楊某聽到後,跑到一樓關閉了整棟樓的總電閘,等救護車到達後將袁某送往醫院。遺憾的是,當天下午,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電擊傷。

事發後,袁某的父母認為,兒子沖涼使用的電熱水器漏電以及出租屋內的漏電保護裝置失靈是導致兒子袁某觸電死亡的主要原因,於是一紙訴狀將出租屋業主張某、承包出租人楊某、老鄉陳某以及熱水器生產廠家一併告上法庭,訴請死亡賠償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院搶救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0多萬元。

調解:

老鄉擔負賠償金最多

首次庭審中,原告、被告雙方就出租屋用電環境,熱水器的質量、安裝和使用是否正確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方認為,本案中的任何一個被告如果完全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袁某均有可能不會發生當天的慘劇,因此各被告應當對原告的訴請承擔共同責任。

被告張某的代理律師認為,死者袁某本人在不熟悉洗澡環境的情況下,將水灑到裸露的插線板上導致漏電,其自身存在過錯。

陳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事發後的鑑定報告已經能夠排除插線板與熱水器存在安全隱患,換言之,該事故與陳某安裝的熱水器和插線板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各方當事人各執己見,分歧較大,當天未能順利達成調解。

案件再次開庭審理時,法官在親赴事故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的基礎上,召集出具鑑定報告的3名專家到庭接受各方質詢,發表專業意見。

庭審結束後,法官分頭勸解各方當事人。經過長達兩個多小時的調解說服,各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業主張某賠償原告5萬元,出租人楊某賠償原告7.5萬元,老鄉陳某賠償原告12.5萬元,某燃氣具公司自願承擔因用電環境鑑定產生的費用6.66萬元,這起因借住引發的觸電事故糾紛就此塵埃落定。

為何最終陳某所擔負的賠償金最多,該案主審法官李加恩表示,該案中除了陳某對事故需要承擔責任的原因之外,在調解過程中,法院發現袁某和陳某並非簡單的“老鄉借住”關係,因為袁某的父親與陳某的叔叔是好朋友,袁某是過來投奔陳某,併為陳某做事。

因此,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在徵得陳某及袁某親友的同意之後,法院將該方面的理賠事宜也一併解決,希望促使此事早日了結,儘量減少袁某父母的悲痛。

法官實地勘查“電從何來”

由於該案案情中的“電從何來”撲朔迷離,誰應對袁某觸電身亡承擔責任存在嚴重爭議。為查明真相,切實瞭解案發現場的用電環境,審判長江濤法官決定在庭審後到事故現場進行實地勘查。

在對整棟出租屋的用電環境進行考察之後,法官和各方當事人一起來到發生觸電事故的出租房。經過現場勘查,法官發現,洗手間內接線板的插頭連接著隔壁牆上插座,也就是說,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如果陳某能直接拔掉接線板插頭,結果可能會完全不一樣。

據瞭解,死者袁某身高一米七八左右,與接線板懸掛的高度差不多。為此,法官結合現場模擬情況分析,在其沖涼的過程中,水花濺溼接線板的可能性比較大。

現場勘查結束後,在出租房門口的一棵大榕樹下,審判長江濤將原告、被告各方召集在一起,將現場勘查的結果和當事人一同分析,希望通過對這些細節的梳理,能讓當事各方反思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過失。

對於該案責任的認定和劃分,主審法官李加恩表示,房屋業主張某在將整棟房屋承包給二手房東楊某之後,長期疏於管理,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其次是出租人楊某,他作為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沒有定期檢查各個樓層及整棟房屋的漏電保護開關,從未檢查各個房間內的漏電保護開關是否有效,對房屋存在用電安全隱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同時,李法官認為,租客陳某私自安裝熱水器時,未檢查用電環境是否完全符合使用說明書所載的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在發現袁某觸電後驚慌失措,未能及時採取快捷有效的救助方法,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而袁某作為成年人,在使用電熱水器沖涼過程中,可能存在對周邊環境不夠注意、操作不夠謹慎甚至使用不當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責任。

關於具體的責任比例劃分,由於案件最後是調解結案,合議庭並未對此進行詳細的討論。就觸電事故本身的責任而言,李法官傾向於業主張某承擔20%的責任,出租人楊某承擔40%的責任,承租人陳某承擔30%的責任,最後袁某自己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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