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2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9月3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2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8年9月21日

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管控煤礦採掘接續緊張引發重特大事故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採掘接續緊張:

(一)除衰老礦井和計劃停產關閉礦井外,正常生產礦井的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以下簡稱“三量”)可採期小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最短時間的;

(二)開採煤層群的突出礦井,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未優先選取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為保護層開採的;

(三)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採(盤)區通風、排水、供電、通訊等系統,進行回採巷道施工的;

(四)採(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工作面和煤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擅自縮短工作面走向(推進)長度的(除遇大斷層構造帶或煤層變薄帶不可採等外),或未經批准擅自將一個採區劃分為多個採區的;

(六)煤層群開採時,未留有足夠的頂底板穩定時間,施工近距離鄰近煤層回採巷道的;

(七)擅自減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巷道工程、鑽孔工程,或擅自縮減瓦斯抽採時間,減少災害治理措施的;

(八)採煤工作面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進行採煤的;

(九)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並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確認的其它採掘接續緊張情形。

第三條 礦井開拓煤量可採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礦井、衝擊地壓礦井不得少於5年;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不得少於4年;

(三)其它礦井不得少於3年。

礦井準備煤量可採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採煤程度的比值小於0.7的礦井不得少於14個月;

(二)其它礦井不得少於12個月。

礦井回採煤量可採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2個及以上採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得少於5個月;

(二)其它礦井不得少於4個月。

礦井“三量”及“三量”可採期計算方法見附錄。

第四條 礦井應當定期計算分析礦井“三量”,確保礦井災害治理和採掘平衡,通過繪製和填報相應的圖、表、臺帳及文字說明,及時掌握和分析生產準備程度與採掘關係;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動態報表,並根據採掘接續變化,定期(每年不得少於1次)對三量的動態變化進行統計和分析,形成分析報告,編制或修訂不少於24個月的採掘工作面接續圖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採期。

礦井應當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礦井應當編制礦井生產和災害治理規劃、年度計劃,統籌採掘工程、災害治理工程安排。

第五條 礦井發現“三量”可採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公司,並主動降低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採掘調整計劃方案。礦井可根據採掘接續緊張的嚴重程度,相應調減計劃產量,或減少同時作業的採煤工作面個數,並形成正式文件或紀要,報上級公司或負責屬地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面回採結束後無接續工作面的,應當確定停採期。

第六條 煤礦上級公司應當加強煤礦災害治理和採掘平衡管理工作,發現所屬礦井採掘接續緊張或接到礦井採掘接續緊張的報告並驗證確認後,應當按照“三量”平衡管理要求,以正式文件或紀要形式重新調整下達產量考核指標和相對應的經營考核指標。

第七條 煤礦上級公司明知礦井採掘接續緊張仍然下達導致採掘接續緊張的產量考核指標或相應的經營考核指標的,依法對上級公司進行聯合懲戒,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照有關規定對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問責。

第八條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礦井採掘接續緊張沒有主動採取限產或停採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應當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1. (1) 礦井“三量”及“三量”可採期計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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