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最近很多人都在关注的一则新闻。

来科普下

A、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B、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同安民政局:这一新政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市民甲:这真的是一件大好事啊。听说国外有的人就怕生病,因为病不起,我们当然也怕生病,但真的病了,还有多重保障体系呢。

市民乙:我一直在关注这条新政,感觉越困难的群体,救助力度也越大,真是暖心啊。

市民丙:我感觉除了真正帮助到老百姓以外,新的办法还有一个优点是服务越来越贴心了,这也是件好事。

市民丁:听说医疗救助没有对病种进行限制,这就是一种真正的惠民措施。

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专门学习了一下,发现此次新政有几个亮点:

★增加了救助对象,将特定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

★大幅提高了普通残疾人的救助额度。

★救助对象将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小编希望这种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哟!

附此次《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的要点:

1、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通过信息化的便捷服务,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

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对象管理

由民政、计生、残联等各部门认定各类对象后,人工提供给民政部门手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调整为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

结算方式

由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补助费用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调整为统一“一站式”即时结算,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医保资金结算方式,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2、整合保障对象,扩大保障范围

《办法》将原来的三类补助对象和四类救助对象整合统一为五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非重度残疾人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

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办法》还增加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这一对象,扩大了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含矽肺病救济对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或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四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本市户籍居民。因病支出型贫困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效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第五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

统一救助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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