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母親欲奪孩子撫養權,因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

原告張某和被告王某於2006年3月領證結婚,數月後愛情結晶就降生了,一家三口幸福美滿。五年後,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離婚,並約定婚生女兒由被告王某撫養成年。現在,張某認為由自己撫養女兒更有利於她的成長,遂向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小孩的撫養關係。近日,因證據不足訴訟請求被蘆溪縣人民法院駁回。

公開審理過程中,原告依法提交了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收入證明、工作證明、房屋產權證等證據,用於證明自己有較好的經濟條件。但原告未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經濟拮据,而且他們年滿十歲的女兒當庭表示自願與被告生活。

法院認為,是否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且原告與被告離婚時約定子女由被告撫養,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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