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環保標誌的車輛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嗎?

沒有環保標誌的車輛轉讓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嗎?

機動車的環保標誌是由國家環保部門發放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分級標誌,有黃色和綠色兩大類,是環保部門為了進行節能減排檢查和汽車定期環保檢查的需要,按照車型和排放標準進行審核、發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33條“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的規定,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不能獲得環保合格標誌。相應的,該車也不能上路行駛。因此,沒有獲得環保合格標誌的機動車屬於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即沒有“路權”的機動車。

對於此種沒有“路權”的機動車在轉讓以後,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大的分歧。一部分學者認為,原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明知自己的車輛沒有“路權”,仍然轉讓盈利,故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持反對觀點的學者認為,機動車因汙染物排放不合格導致的沒有“路權”,並不等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不合格。且車輛轉讓以後,原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權,也不享有車輛的運行利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各地法院的一些判例。我們認為,機動車沒有取得環保合格標準只能說明該機動車的尾氣排放不達標,與機動車本身是否達到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沒有關係。因此,沒有取得環保合格標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車在轉讓時已經達到法定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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