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受害人財物少而未搶走 這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搶劫過程中,嫌受害人財物少而未將財物拿走,這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日前,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劫案,該問題成了庭審焦點。

男子王某今年28歲,安徽人。今年6月10日凌晨,因為身上沒錢了,王某萌生了搶劫的念頭。在城東街道某小區附近,王某看到一名女孩獨自一人,於是尾隨著她。

女孩進了小區,準備開房門時,王某一下子竄到她身邊,一手捂住她的嘴,一手將雕刻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女孩本能地反抗起來,期間,刀子劃傷了她的手腕。

王某說,他只要錢,女孩配合的話,他不會傷害她。接著,王某讓女孩開了門。

女孩非常害怕,但漸漸冷靜下來。她說,她在超市上班,沒什麼錢,銀行卡里只有1000多元,信用卡也刷爆了。為了讓王某相信,女孩還打了銀行電話查詢。

女孩又通過支付寶查她綁定的銀行卡。王某輸入2000元,轉到支付寶賬戶,但顯示餘額不足。王某還搜了女孩的包,發現裡面也沒現金。

為避免王某傷害自己,女孩說將手機給王某,卡里的1000多元也給王某。王某拒絕了。王某覺得,拿了手機有風險,卡里的1000多元有點少,而且也不是現金。“搶到這麼點錢,被抓到的話要判得久,划不來。”

王某決定離開。為了防止女孩報警,他拍了女孩的身份證,還讓女孩送他出小區。路上,他拿刀架在女孩肩上,裝作情侶一樣摟著出去。到馬路上後,王某坐上出租車離開了。

6月11日,王某在一家網吧被抓獲。

庭審時,王某對犯罪事實並無異議,自願認罪。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在搶劫過程中,主動放棄了搶劫財物,應為犯罪中止。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未搶走財物的根本原因在於被害人財物較少,並非出於王某本人的意志,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特徵,故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相威脅入戶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系犯罪未遂。最後,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

來自:溫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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