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职工该怎样计算工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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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有关于除名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

1、《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除名职工工龄具体计算处理方式

1、如果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被除名之前未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名之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如果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被除名之前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除名之前缴费年限与之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除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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