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小编从市食药监局获悉,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了《宝鸡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
校外托餐机构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外托餐机构开办前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管所)登记备案。
《办法》要求:
1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的建筑物内,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
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当独立设置;
3
加工场所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4
配备能正常使用的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设施,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5
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及时清理。
( 温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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