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國道(宜秀段)棚戶區改造項目滙豐商住樓徵收補償方案

為加快城市棚戶區改造進程,落實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眾居住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住建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設部建房[2011]77號)及《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宜政發[2018]15號)、《安慶市市區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徵收範圍:206國道(宜秀段)棚戶區改造項目匯豐商住樓(具體以規劃徵收的紅線圖為準。)

二、房屋徵收部門:徵收主體為宜秀區人民政府,宜秀區房地產管理為徵收部門,安慶北部新城建設管理局為徵收具體實施單位。

三、房屋徵收時間:以宜秀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時間為準

四、徵收房屋的確認及徵收補償的標準、方式。

(一)國有土地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1、房屋徵收部門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文書所確認的房屋權屬、用途、面積,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房屋無有效證照,但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由被徵收人提供法定部門認可的原始證明材料,可按認定的房屋性質、用途和麵積給予補償。

2、房屋計戶原則: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文書為單位計戶

3、徵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有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在徵收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相關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被徵收房屋現狀作出記錄,形成書面材料存檔後實施徵收。被徵收房屋有租賃關係的由產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解決。

4、國有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徵收補償實行以貨幣補償、房票安置和集中安置三種補償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主選擇。實行房票安置的,按市政府房票相關規定執行;實行集中安置的,安置地點位於宜秀區龍城天悅小區;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貨幣安置基準價,結合被徵收房屋結構、成新、層次、配套、市場變化情況等因素修正計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情況實行一戶一評估,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本次匯豐商住樓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為5934元/㎡。

5、臨時安置補助和搬遷補償費發放

臨時安置過渡費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徵收人另行支付,臨時安置過渡費按標準發放,房票安置計發18個月,貨幣安置計發6個月,現房安置的按還房之日後延期計發4個月。

(二)國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方式

營業用房(證照齊全的)等非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證及合法有效證件確認其房屋用途和麵積。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實行貨幣補償。

本次匯豐商住樓非住宅貨幣補償標準價為17540元/㎡。

(三)徵收房屋附屬物和裝潢補償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納入房票安置金額。

五、被徵收人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補償。

六、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交出被徵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件,並結清水、電等有關費用,騰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領取搬遷證。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在被徵收人搬遷驗收前,須保持已列入補償範圍的建築物及附屬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七、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八、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對設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徵遷實施單位按本徵收補償方案執行,原則上實行貨幣化補償。

十、獎勵政策

在徵收決定公告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簽訂徵收協議並搬遷交房的,經徵收部門驗收後憑搬遷證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徵收決定規定啟徵之日起5日內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10000元,10日之內簽訂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5000元。超過上述期限,不予獎勵。

十一、本徵收補償實施方案只適用於本次徵收範圍,由宜秀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