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不传之秘在禁忌,这些知识你了解多少?

在临床用药治病时,只了解药物的“七情”是远远不够的,还有用药禁忌也是不容忽视的。

用药禁忌至少要了解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和服药时的饮食禁忌这三大板块的内容。配伍禁忌主要要注意药物之间的“相恶”、“相畏”和“相反”。《神农本草经》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将“相畏”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与“相恶”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与上文中所谈的“七情”中的“相畏”涵义并不相同。


中药不传之秘在禁忌,这些知识你了解多少?


历代关于配伍禁忌的认识和发展,在古籍中说法并不一致。金元时期概括为“十八反”(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萎、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和“十九畏”(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巴豆畏牵牛),之后的《本草纲目》及《药鉴》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人们普遍记住的是“十八反”,“十九畏”歌诀(见《珍珠囊补遗药性赋》)。

在浩瀚的中医文献里,往往发现“十九畏”和“十八反”诸药中的一部分药物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入,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并引古方为据,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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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感应丸中的巴豆与牵牛同用;甘遂半夏汤以甘草同甘遂并列;散肿溃坚汤、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将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两种药合用时,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毒性较大;又如贝母和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而细辛配伍藜芦,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

由于对“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并研究其机理,因此,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一般说来,对于其中一些药物,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

除了配伍禁忌之外,还有一项禁忌非同小可,那就是妊娠禁忌。历代医家对本草的研究和实践中发现,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不良反应,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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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巴豆、牵牛、大戟、班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等;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等药物,如桃仁、红花、大黄、枳实、附子、干姜、肉桂等。在对妊娠女性施药时,切记:凡妊娠禁忌中的禁用药物,绝对不能使用;妊娠禁忌中慎用的药物,要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斟情使用。但没有特殊必要时,应尽量避免,以防发生事故。

还有一种用药禁忌就是食忌(饮食禁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葱、蒜、萝卜;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蜜反生葱等。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黏腻、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热患者还应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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