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有些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決之日立即實行呢?

天道酬勤34233


正所謂“不做就不會死”,既然做了,就需要承擔因此的一切後果。

在所有的文明國家,生命權是都至高的,不是你想死就能死的,而在歐美,即使自殺,也是一種犯罪。

在我國古代的時候,有秋後問斬的說法。也就是說判處你死刑後必須要在秋季執行,再此過程中,你即使再難受,想快點被執行是不可能的。

而到了文明社會,司法制度健全,即使是死刑犯,在沒被執行之前都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隨意的剝奪他們的權利。

在一審法院判處“死刑”後,犯罪嫌疑人擁有“上訴”的權利,即使嫌疑人放棄“上訴”,省高院也需要對案件進行“複核”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自動上訴”,相當於“上訴”。

因為死刑涉及到“極刑”,馬虎不得,需要各方面都嚴謹。

如果省高院維持原判,下達終審裁定。為了避免冤假錯案,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批准”。

這個主要是出現了幾起全國轟動的冤假錯案後,對死刑的複核程序進行的修改,以前對於死刑案件,只需要各自省高院複合後,即可執行,但是由於各種原因,總會出現不嚴謹的情況,所以收回了省高院的死刑最終複合權利,改由“北京”裁決。

省高院把材料上報“最高法”進行復核批準,這對嫌疑人來說,也是一次上訴,如果“最高法”對案件覺得有重大問題,會發回重審,如果沒問題,就批准執行。

省高院複核,到最高法複核這個時間最少要1年的時間,當然,特案要案除外。

最高法複核批准後,還是死不了,需要走人文關懷的程序,比如安排犯人家屬會見什麼的。從死刑複合批准下達後,到執行,這段時間的長短不是固定的,有的可能個把星期就執行了。有的可能1年都執行不了。


各方面都需要走程序,而且涉及到死刑這種最高刑罰,各方面的程序都需要走的嚴謹,否則就會出現冤假錯案。

還是那句話,要麼不做,做了就不要抱怨,你想什麼時候死就什麼時候死,法院你家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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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被判處死刑的人不會在判決之日立即執行呢?因為這是人命關天的大事,為了防止錯案,冤案。法律對死刑都有更嚴的規定。同時也給死刑犯人,留有上訴重審的權利和機會。

古代都有秋後問斬。何況現代社會,隨著法律法規的日驅完善,也更加民主,注重人權,珍愛生命。愈發不會一審判處死刑就會立即執行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某人犯罪,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就判處死刑,還得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若高級人民法院覺證據不足,或量刑過重,則駁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如果中,髙兩級法院都通過死刑判決,還要上報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審核。若最高法院不通過,也會駁回重審。如若最高法院審核通過,則會再由中級人民法院出通告,擇日對所判處死刑的犯人執行死刑。期間,被判死刑的犯人,也有權利提出上訴。

這麼多的程序,都是為了預防發生錯案,冤案。也都體現的是對人生命的尊重。

但違法必究,執行必嚴。

謹記,千萬別違法,耍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春龍吐珠


從古到今,各個歷史年代,對罪大惡極的違法犯罪分子,都處以極刑“死刑”。可是從來沒有“判決之後,立即處死”的案例。


我國從明朝開始就有了相對完善的“死刑”處死程序。“斬立決”和“秋後問斬”。其實現行法律與之有銜接和關聯。

”斬立決”與當前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差不多。但是都有一個“複核”程序,現在是最高院,過去“刑部或者是皇帝”。也沒有立刻午時三刻,就地正法一說,而且全國集中在秋天執行死刑。

過去的“秋後問斬”:與當代的上訴有些相似但又不同。古代是縣到府(州),再到省級,比當代還要多一級,有可能上報京城,是四級審核才能“砍頭”。過去是“馬傳遞”,有些案子今年春天判的,秋天還沒走完程序,到明年秋天才能執行,所以“秋後問斬”——我們的先祖們很聰明和智慧吧!

可以看出,從古至今,對生命權的尊重和敬畏一樣的。對罪大惡極者也要慎之又慎才能施以極刑。


我國《刑訴法》規定:死刑三級審核制,中院審判,高院複核,最高院核准。核准後,當最高院的“死刑核准書”,送到被執行人手裡“簽字畫畫”後,七日內就執行了,速度比古代快多了。


何由之


執行死刑畢竟是人民關天的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從而造成無法逆轉的悲劇,就像被錯誤執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圖一樣,我們現在的刑事訴訟法為死刑設置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正因為出於“慎殺、少殺”的觀念,因此才不會在判決死刑當日就立刻把人殺掉。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一審被判決死刑以後,在十天以內他可以上訴、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從而啟動二審程序。如果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或者二審判決已經做出,也不意味著該犯罪分子一定要殺。因為為了防止有人被錯誤執行死刑,最高院把核准死刑的權力統一收回,所有被判死刑的案件都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最高院死刑複核的結果有三種:

  • 同意核准死刑;
  • 不同意核准死刑;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核准死刑,那麼院長就會簽發死刑執行令,然後下發給下級法院。下級法院收到最高院的死刑執行令以後,會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當然,為了將慎殺理念貫徹到底,如果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也要立即停止執行死刑:

  •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 罪犯正在懷孕。

客觀來說,自從最高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以後,我國被冤殺的人數量大大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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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復生,所以自古對待死刑都是慎之又慎。不是罪大惡極者一般能不殺就不殺,能少殺絕不多殺。現在執行死刑的權力已經收歸最高法院所有,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生命權的重視。

最高法院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時,也不能立即執行,應當在一個星期內執行。這寶貴的七天時間,既是給死刑犯最後一次機會,也是避免因判決錯誤而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從聶樹斌等冤假錯案中,汲取了血的教訓。畢竟,國家賠償再多,也無法彌補因此對一個家庭造成的痛苦,更無法挽回一個不該消失的年青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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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偶有被判處死刑的通常為‘’死緩‘’,故而也就不存在判決之日為何不立即執行的問題。


‘’立即執行‘’這種量刑標準在八十年代嚴打‘’,由於惡性刑事犯罪和嚴重性暴力犯罪呈高發態勢,故而在社會治安惡化時期實施了‘’嚴打‘’:針對一些死有餘辜、十惡不赦的惡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性暴力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後,基本都使用了‘’立即執行‘’這一量刑標準,也有一些被判處了‘’緩期兩年執行‘’的死緩刑罰。

隨之社會歷史的發展,以及對八十年代所謂‘’從重從快‘’的‘’嚴打‘’歷史反思,中國的司法改革也出現了新的面貌:‘’慎殺‘’和‘’少殺‘’暨‘’慎用死刑‘’成為司法改革的主導思想理念。所以,針對一些由家暴而引發的憤怒(激情)報復殺人的案例,司法裁決的量刑標準因案件的特殊性,即作為原初始加害方的被害人自身往往具有重大過錯在先,所以大大抵消了報復者殺死家暴元兇的社會影響效應,從而得以在司法裁決中承擔相對較輕一些的法律責任。即便是‘’故意殺人‘’,而且是證據確實充分的案犯,其承擔的刑責也往往由於一些關鍵的重要細節,從而被判處了‘’死緩‘’。

所以,現如今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偶有被判處死刑的通常為‘’死緩‘’,故而也就不存在判決之日不立即執行的問題。的通常為‘’死緩‘’,故而也就不存在判決之日為何不立即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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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冤假錯案,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決之日立即實行。世間事,紛繁複雜,即使受了冤枉,有幾人能說得清楚的。上訴,申訴,兩審終審,省高院複核,最高法複核,最高法下達執行死刑命令。程序多,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


ZHANG510321


答:我國對死刑犯的判決要由檢查機關將案犯的材料備案送達法院然後經(一審二審)做出對案犯的判決。那麼法律又做出了本著人性化的宗旨留給罪犯最後一線生機,覺得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自己感覺有失公平對自己不利,就留給了罪犯(上訴期十五天)等待再審由一審二審上呈高院核實確實無誤才能執行死刑。所以說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學法懂法為護法律的遵嚴,莫犯法法必究,法網恢恢殊而不漏。


華174684508


你真是一個善良的人!確實有你說的這種情況!但是為什麼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判決之日立即執行是因為判決下來以後還有一個上訴期,上訴是因為你覺得判決不公,案情有出入,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的訴求,然後上一級法院根據案情再審理,對下級法院的判決進行研究審理,認為判決合理的,就下達裁定,維持原判,如果認為判決不合理就會要求改判,重新審理!如果是判了死刑維持原判就下達立即執行的命令,這命令就是最終裁判!也叫裁定!


光明在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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