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補償金的個稅問題處理!

企業給員工發了最後一個月工資加上了一定的賠償,是需要跟最後一個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合併 繳納個稅,還是按照離職補償金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 3 倍以內免交個稅? 請問離職補償金是怎麼認定的,如按照離職補償金納稅對企業或個人有什麼特殊的要求麼?

關於離職補償金的個稅問題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號)文件中的規定,稅務上被認定的補償金為“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一次性支付的補償金”,根據對該定義的理解, 貴司描述的情況可以作為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為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以享受當地上年度 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3 倍以內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按規定申報個人所得稅(免徵也需要 申報)並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

【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 號)規定: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 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 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 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 12 年的按 12 計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