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釣」出被害人再搶 團伙主犯判15年

27歲的陳某某糾集並組織他人(均另案處理)組成從事搶劫、詐騙活動的犯罪集團,該集團組織結構固定、分工明確,有人通過網絡獲取嫖娼人員信息,有人負責帶領賣淫人員與嫖娼人員見面,並以收取嫖娼費用及押金後藉機逃跑的方式騙取錢財,遇到被害人反抗或不配合的情形實施暴力毆打。

2017年1月至2月間,該犯罪集團在瀋陽市和平區、大東區等地多次以上述手段劫取、騙取被害人錢財17500元。

從事詐騙、搶劫犯罪

毆打他人騙取1.7萬餘元

陳某某糾集並組織姜某某、李某某等9人組成從事搶劫、詐騙活動的犯罪集團,由陳某某負責通過網絡獲取嫖娼人員信息,劉某、施某、禚某負責冒充賣淫人員與嫖娼人員見面,並以陳某某、姜某某負責帶領賣淫人員與嫖娼人員約至指定地點,陳某某、姜某某負責帶領賣淫人員與嫖娼人員見面,並以收取嫖娼費用及押金後藉機逃跑的方式騙取錢財,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負責在作案地點附近望風觀察並協助恐嚇、毆打嫖娼人員,保證作案過程的順利、安全。

2017年1月至2月間,該犯罪集團在和平區、大東區等地多次以同樣的手段劫取、騙取被害人錢財17500元。

同年1月16日,陳某某、金某某等5人在和平區南京南街附近對被害人侯某某進行毆打併當場劫取人民幣500元及白金項鍊1條。經鑑定,侯某某下唇粘膜裂傷等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同年2月3日晚,陳某某、姜某某等6人在大東區勞動路附近對被害人董某進行毆打併當場劫取人民幣6500元。經鑑定,董某雙側鼻骨骨折損傷程度輕傷二級。2月4日晚,陳某某等人在於洪區東湖路街附近,騙取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幣3000元。

多地多次暴力搶劫詐騙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據被害人講述,2017年1月,他通過手機陌陌聯繫到按摩人員準備進行按摩。在南京南街南九馬路路口附近見到一男一女,交出500元后女子離開,男子帶領其進入附近一居民區,他發覺自己可能被騙遂向男子索要500元,男子將500元返還給他,在其準備離開時,男子呼喊兩名同夥共同對其實施毆打,並搶走他現金500元及白金項鍊一條。

同年二、三月份,劉某、姜某某等被告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後,有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8月8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陳某某糾集並組織姜某某、李某某等9人,由陳某某負責獲取嫖娼人員信息,安排劉某、施某、禚某冒充賣淫人員與被害人見面,並由姜某某負責帶領被害人到指定地點,隨後陳某某、姜某某以收取嫖資及押金的理由騙取錢財後藉機逃跑,遇到被害人反抗或不配合情形實施暴力毆打,同時安排人員負責望風並協助恐嚇、毆打嫖娼人員,保證犯罪行為的順利進行。

各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在瀋陽市和平區、大東區、皇姑區、于洪區等地多次實施暴力搶劫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犯罪團伙如不能及時發現並予以打擊,極易形成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組織,綜合考量本案涉案人員多、危害範圍較廣、社會影響惡劣等特點,本院認定該犯罪組織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主犯獲刑15年

其餘人獲刑6年至14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負責組織、管理、策劃,系首要分子,其應對該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姜某某積極參與搶劫、詐騙,系暴力毆打的主要參與人,應認定為主犯;李某某積極參與犯罪集團的前期預謀和招募人員,應認定為主犯。

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負責望風、恐嚇等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劉某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負責冒充賣淫小姐並將被害人引至指定地點等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

昨日上午10時許,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某某、姜某某等人搶劫、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4年不等。

瀋陽法院系統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從嚴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切實保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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