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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8年市政府重點工作實施方案》,
我市共明確了43項具體的惠民實事事項。
其中,困難群眾的救助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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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兒集中供養標準提高到1800元/人/月以上,分散供養標準提高到1000元/人/月以上”
★ “城鄉低保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救助比例不低於80%,建檔立卡貧困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救助比例不低於80%”
★ “加大對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的幫扶力度,將殘疾人生活津貼和重殘護理補貼標準分別從1800元/年和2400元/年提高到2000元/年和2700元/年”
目前,我市孤兒審批發放生活費制度
嚴格按照省廳2011年頒發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發放孤兒
基本生活費的通知》執行
根據 《肇慶市民政局 肇慶市財政局
關於調整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 ,
(下稱《通知》)
明確提高肇慶各縣(市、區)
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
端州區、鼎湖區、高要區、四會市、肇慶高新區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提高到1800元/人月,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提高到1282元/人月
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提高到1800元/人月,分散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提高到1000元/人月
明確從2018年1月1日起,各地按新養育標準執行。目前各地已按新標準執行。
看到這裡,相信不少熱心市民會問,
哪些對象符合條件,散居孤兒又是如何申請補助?
不急,往下看~
對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兒年滿18週歲仍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
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審批程序
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或本人(即孤兒已滿18週歲且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兒本人或監護人填寫的《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
②孤兒及監護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③失去父母的有關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戶口本銷戶頁或證明,或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火化證。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證明;
④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如相關判決書、調解書、協議、公證文書、居(村)委會證明材料等)。
⑤孤兒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⑥孤兒已滿18週歲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需提交學校出具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⑦孤兒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填寫的《廣東省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審核意見。
看完,大家是否覺得
現在的民生政策越來越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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