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用人單位以自定規章制度告被解聘員工失職、瀆職,是否能獲支持?

柳州一家公司在解聘一名員工後,以其失職、瀆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為由,將其訴至法院,索賠9.3萬餘元。日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終審判決。

公司訴前員工失職瀆職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2015年12月24日,申笞超來到柳州一家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2016年2月,申笞超任公司市場部部長,但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6年6月,公司解聘申笞超。同年6月15日,申笞超向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公司與申笞超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加付申笞超2016年1月24日至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倍工資1.5萬餘元;公司支付申笞超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款1905元,支付申笞超2016年5月工資3555元。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2016年10月11日,公司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申笞超承擔2016年2月至5月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9.3萬餘元。仲裁委認定公司提出的仲裁請求缺乏依據,裁決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將申笞超訴至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申笞超承擔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9.3萬餘元。

公司稱,2016年2月至5月,申笞超在公司擔任市場部部長期間,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公司交付給客戶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導致公司產品報廢、公司需向客戶支付賠款,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9.3萬餘元。申笞超離職前,損壞電腦,未交接工作,導致數據丟失。此外,申笞超會同質管部部長、模具部主管罷工,影響公司日常工作秩序。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公司向魚峰區法院提交了《公司質量獎懲管理規範》《物料差異報告》《報廢總彙》《產品報廢申請單》《關於市場部部長申笞超不能履行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申請仲裁材料》等作為證據。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我雖然在公司擔任市場部部長,但實際負責的是物流交付工作,也就是把公司的產品提供給客戶,不負責產品質量問題。我在工作期間不存在失職行為。”申笞超對公司的說法不認可,且表示在工作期間未見過《公司質量獎懲管理規範》。

申笞超承認《產品報廢申請單》上的簽名是他的,但辯稱《產品報廢申請單》僅是公司內部處理廢品的流程,不能證明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

一審判決駁回公司訴請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經審理,魚峰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主張申笞超失職、瀆職,給公司造成損失9.3萬餘元。公司提供的《公司質量獎懲管理規範》從內容上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現公司未能舉證證實該管理規範已經法定程序制定並予以公示或告知申笞超,申笞超亦否認在職期間知曉該規範,因此公司據此主張申笞超存在失職行為依據不足。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魚峰區法院指出,公司提供的《報廢彙總》是其單方製作,申笞超不予認可。《物料差異報告》上沒有申笞超簽名確認,不能證明公司要向客戶賠款完全是由於申笞超的失職行為造成的。申笞超雖認可《產品報廢申請單》的真實性,但從該證據不能看出產品報廢是申笞超造成的。此外,公司主張申笞超損壞電腦、未交接工作導致數據丟失,以及會同質管部部長、模具部主管罷工,但未能舉證證實,申笞超亦不認可,法院對公司的觀點不予採信。公司要求申笞超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

魚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證據不足終審公司落敗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中院改判申笞超賠償公司損失9.3萬餘元。

公司上訴稱,公司提供的《公司質量獎勵管理規範》自公司成立時,已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已公告或告知申笞超。申笞超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間處於工作狀態,理應知道或應當知道此事實。申笞超作為市場部部長是《物料差異報告》中的聯繫人,對公司供給客戶的產品有差異,申笞超存在失職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申笞超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及損壞公司電腦一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以自定规章制度告被解聘员工失职、渎职,是否能获支持?

柳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公司提交的《質量獎懲管理規範》及其他在卷證據,不能確定申笞超的工作職責範圍,不能認定申笞超作為聯繫人需對公司供給客戶的產品存在差異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申笞超未辦理交接手續、給公司造成什麼損失及損失數額,未提交證據證明申笞超損壞了公司的電腦。公司要求申笞超賠償經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

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文中人名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