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可樂百事在路上


農村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啊,但是這個“自由”只是相對自由,那是有著條件制約的!

比如,你想自由買賣宅基地,雙方必須滿足一下幾點要求:,雙方必須為村集體成員,必須經過集體的一致同意;轉讓方必須要有兩處及以上的宅基地;受讓方沒有宅基地;若是外村村民購買,必須是經過雙方村幹部認可,並且購買後不能改變居住用途。
如果是城鎮居民來買,對不起,pass!!

也就是說,農村宅基地的“自由買賣”與城市商品房的自由買賣,是有很大侷限性的。

或許是近些年一號文件裡屢次提及農村改革發展事宜,其中就包括農村宅基地的使用開放,但這也是鼓勵農民將閒置的住房成為發展鄉村旅遊、養老等新產業的載體,根本就不是允許自由買賣宅基地,更不是號召城市人到農村買房,那樣做肯定會出大問題的。

所以,農村宅基地在有限的條件內可以自由買賣,但想跟商品房一樣上市銷售,那是想都不要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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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宅基地的有效期是多長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1、《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別人只有使用權。現在相當於你在用國家的土地,國家給你的使用有一個期限。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也就是這個地是一個村的,現在村裡的房子都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還需要有“使用期限”嗎?所以《土地法》根本就不會規定“宅基地使用期限”。

3、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使用年限也就不同於商用地的租用了。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具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是農村居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農村居民可以對自己的宅基地行使佔有、使用等權利。宅基地所屬類型不同,這種使用權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二、我國農村宅基地頒發的土地證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經依法批准的農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後,可以到當地國土部門進行土地初始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如果是屬於轉讓房產而隱形交易土地使用權的,要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申領宅基地使用權證。

農村宅基地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宅基地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這種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規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七十年。另外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權,法律規定這種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時間限制。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的有效期是根據我國法律依法規定的。但是具體需要看當時的情況。也就說,我國農村宅基地頒發的土地證有很多種類,根據土地證的不同可以確定到底可以使用的年限是多少。而且還需要詢問當地的村委會。做到萬無一失。不能因為貪圖一時的小便宜而違反我國的法律條例。


羅爺法律


第一,轉讓雙方須為村集體內成員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更讓人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的擁有者屬於集體。因此,關於宅基地的轉讓與買賣只能夠在村集體內部進行,轉讓雙方只要有一個人不屬於村集體,那麼宅基地的轉讓是不被允許的,不成功的。

第二,轉讓必須得到村集體的一致同意

這個條件也來自於《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村集體才是農村宅基地的所有者,如果雙方要進行宅基地的轉讓,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要徵得村集體的同意。轉讓雙方要經過村集體的首肯後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動作,否則轉讓的結果是無效的。

第三,轉讓方在村集體擁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的宅基地

農村有“一戶一宅”的說法。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也就是說一家人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然後在該地塊上建造房屋,這就叫做一戶一宅。這條要求對轉讓人來說,大大保障了他們的權益,讓他們能夠有房屋居住。避免了他們將宅基地轉讓給他人之後,沒有房屋居住的窘迫與麻煩。

第四,受讓方在村集體內沒有宅基地

這個條件也是根據“一戶一宅”的政策要求來進行規範的。除非受讓人在村集體內沒有申請到宅基地用於興建房屋,轉方和受方之間才能進行宅基地的轉讓。如果受方在村集體內有宅基地了,那麼轉受雙方關於宅基地的轉讓則是不允許的。

第五,轉讓方的宅基地與房屋必須一起轉讓於受方

之所以有這樣一條要求,是因為這樣一來,宅基地的居住屬性才能得以保障,宅基地才具備一定的價值。同時,宅基地與房屋一同進行轉讓,也確保了宅基地在轉讓方和受方之間的歸屬關係。

在2018年農村宅基地的新政策下,只要滿足了以上5個要求,農村宅基地便能夠買賣與轉讓。


坤鵬論


為了減少對涉及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的爭議,更好地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本文試從法律應用層面及理論上、司法實踐等方面提出解決農村房屋買賣法律適用問題的個人見解。

一、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人身屬性。

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相關立法狀況

(一)國家立法

1、憲法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該條確立了宅基地所有權嚴格禁止買賣,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需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

2、法律

《土地管理法》作為現行調整土地管理方面的專項法律,第八條確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在內的各種類型土地的所有權,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該法第六十二條對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該法第六十三條對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作了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關於宅基地能否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據該法,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在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需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其中關於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買賣方面主要涉及流轉完成後宅基地使用權面積超標的處理原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五十一條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東方花雪


糾正一下,不是農村宅基地是否能買賣,而是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是否能買賣,回答這個問題,既要結合農村房屋買賣的情況,還需要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一戶農民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其所有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農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

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形式方面必然相互牽制。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般是可以轉讓買賣的,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想購買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的或者說風險挺大的。


10號鋪子


農村宅基地不可以進行買賣,但是國家現在已經逐漸的放開了農村宅基地建設紅利,允許村集體、村組織集中性利用農村土地搞開發建設。

另外,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最新概念也被提上了日程,關於宅基地的活用投入市場也將打開一個全新的局面和田地。

說的簡單一點,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指的是,所有權歸村集體,使用權歸宅基地產權證的戶主,承包權可以進行轉讓。

只要經過宅基地產權戶主的同意和允許,房屋承包人既可以享受合同期內對該片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包括對這塊宅基地重新利用建設。

那麼,又有誰會到農村來租房子呢?

回農村養老,以及希望到農村來放鬆度假的人,按照我國現階段整體的城市發展步伐,馬上要進入的就是這個階段。至於其他比如逆城市化,現在還沒有那麼快


愛農幫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展的加快,我國政府對農民的關愛,現在越來越多農民擁有了自己的宅基地、房子,相信有很多人都想知道農村宅基地究竟可不可以自由買賣呢?其實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同時自由買賣也是禁止的行為哦,根據相關的法律說過,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但是可以轉讓,這個轉讓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哦,下面大家快來和我來了解了解吧!大家一起討論哦!

轉讓必須得到村集體的全體同意

因為村集體才是宅基地的所有者,在雙方進行宅基地轉讓的過程中,是需要得到全村集體同意這樣一個重要的條件的,必須得到村集體的一致同意,否則轉讓的結果是無效的。

轉讓與受轉讓的雙方兩人必須是村集體裡面的成員

因為法律法規中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都是不可以擅自轉讓的、出租的,所以宅基地的轉讓買賣只能在村集體內部進行,並且轉讓的雙方都需要是村集體的人,如果轉讓雙方有一個不屬於村集體的人,那麼宅基地的轉讓是不允許,不成功的。

轉讓方在村集體必須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的房子

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一戶只能申請一處,也就是一家人只能申請一塊宅基地。

受讓方在村集體裡面沒有宅基地的

這個條件也是按照國家政府提倡的一戶一宅的政策來定的,如果受讓方在村集體裡面已經有宅基地了,那麼這樣是不允許給予轉讓的。

轉讓方的房子和宅基地必須一起轉讓給受讓方

因為宅基地的居住屬性能得到保證,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價值的,只有將宅基地和房子一起轉讓才能保證到雙方轉讓所存在的關係。

文 | 山不轉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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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農套


農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覺得對於宅基地的定義應該強調一下: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組織內成員也就是農戶個人用作建房使用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子、建過房子或者不能居住的房屋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農戶跟人的私有財產。

因此說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明白了,宅基地不屬於私有財產,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免費無償提供給組織內成員建房用的土地。不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很明顯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交易的。

雖然宅基地不可以自由買賣,但是可以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出去。為了不讓集體經濟財產受到損失,對於宅基地的轉讓對象,也是要求比較嚴格的,必須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才可以相互轉讓,畢竟這樣宅基地無論怎麼轉,還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集體財產內部轉讓不會影響整體利益。

因此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以下轉讓情況將被視為無效的: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而且必須全部滿足:

對於農村有宅基地的農民朋友,如果想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出去,一定要考慮清楚,因為隨著土地確權基本完成,一旦宅基地轉讓出去,就無法再申請宅基地建房了。對於農村土地日益緊張的情況,農村宅基地的價值越來越大,也越來越稀少。土地變的這麼稀缺的情況下,你真多願意轉讓自己的宅基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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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三番


不可以自由買賣,也是禁止自由買賣的哦。大家也可以查閱一下相關的法律,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買賣的,但是可以轉讓,轉讓也是有條件限制的,一,必須為該集體成員。二;必須經過集體的一致同意。三;轉讓方必須要有兩處及以上的宅基地。四,受讓方沒有宅基地。

必須要滿足以上幾點的時候,才能夠轉讓宅基地哦,否則不合法,政府也不予以承認。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局面呢?

在法律上面其實是為了保護農民,第一點來說,不能夠讓你把宅基地賣給別人,或者是那些房產商等,是為了保證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分配到個人的戶口上,保證以後一戶一房的方案可以實施下去。如果自由買賣了,後面的人怎麼辦,沒有宅基地去哪兒住呢?

穩定農村住地,不能讓農村的人無家可歸

為什麼要兩處以上的宅基地才能轉讓呢,這個是為了保證人們即使轉讓了宅基地,也要有地方可住,不至於把宅基地買了之後,自己都沒有房子住,變成無家可歸的流浪漢。畢竟有些人好吃懶做,想過通賣宅基地來那點錢來花花或者乾點其他的事情。

法律和集體就限制了不能賣。

不能多擁有宅基地

在農村裡面,要求都是一戶一房的要求,因為這些是防止一些人過於購買宅基地,然後再進行炒地現象,再次將農村人的生活置身於水深火熱之中。

農村宅基地是一項福利來的,是永久有效的。不像在城市裡面買房,只有一個年限,只要時間一到這個房子就不屬於你了。

在農村裡面,你擁有合法的宅基地的話,你是可以永久住下去的,在上面建房子等,是具有法律的保護性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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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農帝


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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