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見證人的風險!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見證人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保證人”與“見證人”的稱謂,雖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卻截然不同。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要依法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連帶清償;而見證人僅僅起在場證明的作用,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回放】2016年1月22日,鄒某因經營需要從叢某處借款30萬元,叢某當日以轉入鄒某賬戶30萬元,鄒某在收到借款後向叢某出具了借條,黃某在借條中的保證人處簽名。該借條載明:“今借到叢某人民幣叄拾萬(30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鄒某,保證人:黃某 2016.1.22”。借款到期後,鄒某償還了12萬元後再無還款,叢某遂將鄒某和黃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鄒某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及利息,並由黃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黃某辯稱,她與鄒某、叢某均是老同學,當初借款時鄒某、叢某二人找到黃某,請黃某作為借款的見證人,礙於同學情面,黃某才在借條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名的,黃某是“見證人”,而不是“保證人”,不應由其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叢某與鄒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雙方均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鄒某借款後,未能依約償還借款,構成違約,依法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黃某辯稱是該筆借款的見證人,而非保證人,但其在借條中保證人處簽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其在保證人處簽字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黃某的辯稱意見不予採信。由於本案所涉借條中並未約定保證方式,故黃某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依法判決鄒某在判決生效後的30日內償還叢某借款本息,黃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見證人的風險!

【小提醒】大家在日常交易中,應提高風險意識,千萬不要輕易在他人的借條、欠條等借貸憑據上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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